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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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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1-006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计1,283.00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

  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岱宗分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目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 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志高公司赔偿岱宗分公司经济损失1,100.00万元,并按照每日一万元标准支付违约金183.00万元至志高公司排除妨碍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止(经济损失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两项约计1,283.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志高公司负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30日,志高公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岱宗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岱宗分公司成立后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由于志高公司与泰山区东关村的纠纷未妥善处理,导致岱宗分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至今无法经营,给岱宗分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岱宗分公司屡次与志高公司沟通,希望志高公司能够排除妨碍,使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但志高公司迟迟未能解决问题。

  为了维护岱宗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岱宗分公司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志高公司,要求志高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应诉,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鲁0902民初653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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