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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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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1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办于2021年1月29日获悉(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借款合同纠纷已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川01执515号),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期后利润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

  2、截至公告日,公司2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6.47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杨淋诉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川化”)、西藏发展等九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相关资料(案号为(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仕远置商贸、三洲川化立即偿还借款金额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计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1日为17333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下午14:00。2019年11月19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获悉,因本案部分被告无法送达文书,法院将进行公告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另行通知。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一、(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一)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之二)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公司于2020年7月9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2020)川0113民初141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9时30分。

  公司于2020年8月6日通过法律顾问获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案件需要公告,将延期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将重新寄送开庭传票。

  公司于2020年9月4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传票等材料。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杨淋于2020年8月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为6586667元。法院认为,杨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65866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9时30分。

  2020年9月23日上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主张: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青白江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裁定受理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杨淋作为债权人已申报债权,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杨淋对保证人西藏发展的起诉,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拉萨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处理本案,杨淋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三是根据九民会议纪要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西藏发展作为上市公司并没有对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事项作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未当庭宣判,是否复庭待法院另行通知。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13民初1410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淋对西藏发展的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淋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担保保险费6,587元(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杨淋偿还的借款本息和担保保险费,应扣除杨淋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分得的部分);2、被告付智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付智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有权代替原告杨淋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3、驳回原告杨淋对被告西藏发展、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储小晗、李林、陈德明、雷左治、郑钰芯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2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原告杨淋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原告杨淋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西藏发展对案涉400万本金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请求依法改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933元、保全费10000元(含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西藏发展、付智鹏对本条确定的被上诉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1年1月14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获悉,本案二审(案号为(2021)川01民终849号)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13时30分。

  上述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11日、2020年8月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5日、2020年11月14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1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121、2019-147、2020-062、2020-083、2020-092、2020-098、2020-101、2020-116、2020-121、2021-008。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年1月29日,公司取得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川01民终849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2021年1月28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

  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西藏发展属于上市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杨淋未提供西藏发展关于担保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担保事项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本案的担保合同对西藏发展不发生法律效力。2、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西藏发展作为上市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担保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条不适用本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九民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对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明确的规定,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担保合同。3、上诉人不是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上诉人的上诉状明确载明上诉人知道《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上诉人对另外两个公司的当事人进行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信息审查,但对西藏发展并未进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审查,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被上诉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公司委派律师代表公司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对西藏发展的上诉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是否复庭待法院另行通知。

  二、(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及第二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文件。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向西藏发展和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的仲裁,案号为(2018)成仲案字第 1227 号。

  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财保10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西藏发展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账号:8111001012******923)在168,80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西藏发展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股权、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股权、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在168,80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补充冻结;对天易隆兴持有的西藏发展股份在168,800,000元人民币限额内予以补充冻结。以上财产保全总额以168,800,000元人民币为限。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冻结股权股份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司及第二大股东天易隆兴于2018年 12月20 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通知,仲裁庭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进行开庭仲裁。2019 年1月16日下午,成都仲裁委员会组织了仲裁开庭。由于申请人汶锦贸易提出变更仲裁请求,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2019年2月21日下午,成都仲裁委员会组织了第二次仲裁开庭。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公司到庭参加了仲裁。在仲裁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也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公司并非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方,申请人在出借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也是刑事案件的受害方,公司再次向仲裁庭申请中止仲裁,等待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完毕,查明事实真相。

  2019年3月15日,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了成 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 1227 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汶锦贸易借款 150,000,000 元;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汶锦贸易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15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汶锦贸易支付律师费 3,00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168,800 元;本案仲裁费 908,350 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申请人西藏发展承担。该两项费用已由申请人汶锦贸易预交,被申请人西藏发展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汶锦贸易支付前述仲裁费、保全费,共计 913,350 元;被申请人天易隆兴为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19 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6、2018-109、2019-014、 2019-021、2019-027。

  (二)本案最近进展

  公司董办于2021年1月29日获悉网络信息显示汶锦贸易与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借款合同纠纷已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川01执515号),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执行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248,232,832元。该信息已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实,公司尚未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执行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获悉进一步信息后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1、(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办于2021年1月29日获悉(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借款合同纠纷已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川01执515号),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期后利润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

  2、截至公告日,公司2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6.47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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