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强制执行中
●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30,832,822.2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前期公司已对本次被执行部分确认损失,此次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唐软件”)与天津蓝天电源公司(后更名为“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力神”)于2012年9月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37,296,265元。因中电力神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有合同价款29,837,012元未支付,大唐软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电力神支付货款及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8月25日)共计30,832,822.28元。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电力神支付大唐软件货款29,837,0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中电力神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中电力神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中电力神不服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原判决中止执行。原判决中止执行前,大唐软件已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回款20,652,571元。2018年12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大唐软件的全部诉讼请求。大唐软件不服该再审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再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大唐软件的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2017年8月26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8月15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4月18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1月2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9月5日披露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中电力神依据海淀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08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以大唐软件为被执行人向海淀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中电力神的执行申请,并要求大唐软件返还中电力神先前被执行的款项20,652,571元及利息等。公司后续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的权益,并将及时披露该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