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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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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21-003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2,52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对公司影响将取决于诉讼结果及执行情况。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恒科技”)及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恒”)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01民初401号、402号、403号、40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21年1月20日

  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21年1月27日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大恒科技是“@”商标(注册号:1915847)、“@”商标(注册号:10191920)的注册人。

  中国大恒是“@”商标(注册号:800614)、“@” 商标(注册号:11227008)的注册人。

  2020年6月30日,大恒科技及中国大恒分别收到客户单位通报,称其公司下属多家工厂购自昆山泰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昆山宇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的多个批次“大恒”、“DAHENG”品牌商品疑似假冒原告商标,接到通报后,原告派人到发现涉案商品的现场进行了勘察。

  根据证据,并结合客户提供的相关交易文书,大恒科技及中国大恒发现自2010年10月至2019年12月,泰丰公司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大恒”、“大恒图像”、“DAHENG”、“DH”商标,以成套视觉图像处理系统或系统组件的用途,将涉案商品售卖给客户单位下属的多家工厂;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宇通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大恒”、“大恒图像”、“DAHENG”、“DH”商标,以成套视觉图像处理系统或系统组件的用途,将涉案商品售卖给客户单位下属的多家工厂。其中,泰丰公司售卖涉及商品计16种,宇通公司售卖商品涉及计12种。

  (二) 诉讼的案件请求

  诉讼一: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赔偿426.0369万元;

  2、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45.5万元;

  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2.24万元。

  诉讼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729.4225万元。

  诉讼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82.4816万元。

  诉讼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35.5043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尚未开庭审理,影响暂时无法评估。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诉讼处尚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案件进展情况、诉讼判决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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