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良、胡海洋、王文夫、孟宪非、赵军、尚德新、孙玉春、刘士群:
因你们涉嫌对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文良、胡海洋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王文夫、孟宪非、赵军、尚德新、孙玉春、刘士群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2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24-22899779/2289961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