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2017年,原保监会签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整体框架》,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蓝图。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规定》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能够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