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形,也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月22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21年1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兴平市东城区迎宾大道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樊洺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7人,代表股份758,828,699股,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 72.0673%。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5人,代表股份28,398,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4%,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2.6971%。具体为: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737,298,953股,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70.02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21,529,746股,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2.0447%。
8、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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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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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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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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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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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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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售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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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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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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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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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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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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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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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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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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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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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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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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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与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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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适用性的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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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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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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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的姚涛律师、井滢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全文见《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章件;
2、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