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8名,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共计290.7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70%。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董事会将根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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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8年1月25日,截至2021年1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2、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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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
2、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8人;
3、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0.7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70%。
4、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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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2017年底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2019年初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由于2020年5月29日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其中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因此,本期可解除股票数量为转增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 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韩向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上述激励对象中,李晓东、温煜、邓隆木、王红蓉、韩向阳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每年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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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管锁定股按解除限售中原4位高管及韩向阳先生所持解除限售股份总数的75%计算,最终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五、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88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B级以上“达标”,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业绩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8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290.70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88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88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290.7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88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290.7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解除限售已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至2021年1月25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三)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手续。
九、 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