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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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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方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为唐开健,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此期间,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

  3、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扣发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鑫铂股份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唐开健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公司董事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并已获得发行核准且发行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责令本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开健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并已获得发行核准且发行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并已获得发行核准且发行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华林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华林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会计师、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过以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提升资金回报;

  2、公司将增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努力提升销售收入,增加即期净利润,缓解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投项目的建设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地运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严格执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开健承诺如下:

  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用于代本人上交收益、支付赔偿。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用于代本人上交收益、支付赔偿。

  八、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制定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用于代本人上交收益、支付赔偿。

  九、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

  (一)新冠疫情带来的市场波动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国内爆发,随后在日本、韩国、意大利、美国乃至全球蔓延。目前,通过延迟企业复工、限制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等措施,国内疫情已经基本得到控制,但国外部分国家地区成为新的疫情重灾区。

  生产供应方面,公司所处的安徽省天长市的疫情控制较好,疫情对公司产能的影响为3周左右,公司自2020年2月中旬开始逐步恢复生产,截至2020年3月初公司全面复产,本次申报前疫情对生产方面的整体影响较小。

  市场需求方面,本次疫情对国内外市场需求形成较大的波动,特别是公司新能源光伏领域客户存在部分出口业务,随着新冠疫情于2020年3月底在全球开始爆发及蔓延,疫情有效控制时间的延长将导致市场需求的萎缩,将给公司的市场需求带来不利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及采购集中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分别为84.38%、83.68%和85.27%其中,直接材料中最主要的原材料为铝棒。公司采购铝棒主要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的模式,其定价模式采用“公开市场铝锭价格+铝棒加工费”的方式,公开市场铝锭价格通过长江有色金属网、上海有色金属网等公开交易市场的铝锭现货价格的均价确定。

  公司产品销售采用“公开市场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且生产周期较短,在铝锭价格波动时公司具备一定的转嫁成本的能力,但由于客户订单下达到交付产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相应主要原材料铝棒的采购时间对材料成本的影响具有滞后性,若未来铝锭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将会给公司的资金周转、经营情况造成不利的影响。

  2、主要原材料采购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87.22%、84.63%和87.51%,其中报告期内向铝棒供应商江苏凯隆的采购占比均超过36.00%,采购集中度相对较高。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棒,铝棒在国内的产能充足,供应充足,供应商较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原材料的供应而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尽管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合作多年,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但不排除由于环保政策趋严、市场波动或供应商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导致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产品价格大幅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采购。

  (三)下游客户所处行业市场波动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所处的主要行业有:新能源光伏、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医疗及电器行业、建筑行业等,受益于下游行业的较快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保持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受益于技术进步,光伏发电已基本实现平价上网,光伏发电在能源领域具备了持续竞争力,同时各个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能源政策,受其影响,光伏电站装机量保持较快增长态势,2017-2019年我国新增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平均增速达到40%。但若未来国家对光伏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延缓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2017-2019年高铁、城市轨道交通新建里程平均增速分别达到45.36%、27.06%,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若未来宏观经济发生变化,国家减少轨道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将会制约轨道交通产业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受其影响建筑行业2017-2019年平均增速仅为4.77%,远低于以往年度,但若未来因国家宏观调控致使建筑行业增速进一步降低,将会对公司建筑型材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铝型材及铝部件行业属于技术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现有的行业竞争格局中,市场竞争逐步分化,马太效应日益显著。高端铝型材和铝部件应用领域对技术要求高,市场需求逐步向大型企业集中,大型企业凭借强大的研发实力作为基础,匹配先进的技术装备,能够生产高品质、高精度的产品,市场竞争力逐步增强;而中低端市场绝大部分市场被区域性中小型企业占据,市场竞争剧烈,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企业生存压力加剧。

  公司定位于中高端铝型材及铝部件市场,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资金与技术投入,并有效扩大在中高端市场的产品占用率,将因市场竞争的加剧限制自身的盈利、发展和壮大,为未来的发展前景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7,643.83万元、24,753.04万元及32,068.8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03%、26.79%及24.91%。

  公司主要客户信誉度较高,回款记录良好,公司应收账款总体质量较好,报告期内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在94%以上,但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母公司鑫铂股份自2016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9月,鑫铂股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鑫发铝业自2017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8月,鑫发铝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未来鑫铂股份及其子公司鑫发铝业在税收优惠期满后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因所得税率提升而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

  公司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3,110.09万元至26,338.23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8.10%至23.20%;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210.00万元至2,71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30.00%至59.41%;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10.00万元至2,21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4.00%至47.33%。以上预测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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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Xinbo Aluminum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7,982.754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8月18日

  公司住所: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

  邮政编码:239304

  电话:0550-2389303

  传真:0550-2385222

  互联网网址:http://xinbogf.com/

  电子信箱:xbzqb@xinbogf.com

  二、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2017年7月29日,银盾斯金全体股东作为鑫铂股份发起人签署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各发起人一致同意以银盾斯金截至2017年5月31日经华普天健审计的账面净资产72,705,227.49元为基准,按1:0.7977的比例折股5,800万股,面值1元/股,差额14,705,227.49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鑫铂股份。

  2017年8月15日,华普天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4819号】,对股份公司设立的出资情况予以验证。

  2017年8月18日,鑫铂股份就本次整体变更事项在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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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起人出资资产的情况

  公司系由银盾斯金整体变更设立,成立时继承了银盾斯金的全部资产、业务和生产经营体系,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均已完成。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7,982.754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661.00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公司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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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股东滁州安元的第一大股东为安徽安元,国元证券持有安徽安元43.33%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元证券第一大股东,持有其23.55%股份。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省政府下属国有独资企业。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第36号),滁州安元不满足国有股标识的确认条件。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股东芜湖毅达、黄山毅达的出资人中有国有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第36号)的规定,芜湖毅达及黄山毅达不满足国有股标识的确认条件。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中不存在其他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四)发起人、控股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天长天鼎为唐开健控制的企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唐开健直接持有公司55.38%的股份,天长天鼎持有公司6.62%的股份;

  2、李正培为唐开健妹妹的配偶:唐开健直接持有公司55.38%的股份,通过天长天鼎控制公司6.62%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2.00%的股份,李正培持有公司6.77%的股份;

  3、芜湖毅达、黄山毅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安徽毅达汇承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芜湖毅达持有公司8.68%的股份,黄山毅达持有公司5.00%股份。

  4、天长天鼎合伙人肖亚军为陈未荣配偶的弟弟,肖亚军通过天长天鼎间接持有公司0.07%的股份,陈未荣持有公司3.90%的股份。

  5、天长天鼎合伙人韦金柱、刘建国为天长天鼎合伙人唐金勇姐妹的配偶,韦金柱、刘建国和唐金勇分别通过持有天长天鼎间接持有公司0.25%、0.06%和0.25%的股份。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各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专业从事工业铝型材、工业铝部件和建筑铝型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建立了从原材料研发、模具设计与制造、生产加工、表面处理至精加工工艺的完整的工业生产体系,具备全流程生产制造能力。目前公司生产的铝型材及铝部件因具备高强韧、质量轻、易加工、耐腐蚀等优良物理及化学性能,已成为新能源光伏产业链中的重要供应商,同时公司的产品还应用于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医疗环保、电子家电、系统门窗、节能建筑等领域。

  公司作为市场上为数不多的自原材料研发至精加工一体化全流程铝型材及铝部件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满足中高端铝型材及铝部件市场的需求。公司拥有优秀的客户群体,已成功进入新能源光伏行业第一梯队企业晶科能源、隆基股份、晶澳科技的供应商体系,在新能源光伏行业客户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公司主要合作的知名企业包括:晋能集团(多年世界500强企业)、康尼机电(全国轨道交通自动门系统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今创集团(全国轨道交通内装饰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无锡宏宇(比亚迪、宇通客车、金龙客车的铝部件主要供应商)、中集集团(全球最大的半挂车制造企业)、美埃集团(空气净化行业中的知名品牌之一)、英飞特(中大功率LED照明驱动电源行业的全球性龙头企业之一)、金鹏集团(安徽省民营企业10强)、美沃门窗(华东地区知名的系统性门窗公司)等,公司已成为上述企业的稳定供应商,产品在行业内树立了较高的知名度。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的主要产品分为工业铝型材、工业铝部件及建筑铝型材三大类,其中工业铝部件是在工业铝型材的基础上采取进一步的精加工工艺进行加工形成部件级产品,公司产品及应用情况如下:

  1、工业铝型材

  公司的工业铝型材主要指的是应用于工业装备生产领域,通常用于加工成某种工业装备的零部件所需的铝合金材料,在功能上及结构上满足特定的要求。在工业领域,应用有新能源光伏、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医疗环保、电子家电等行业,具体应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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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业铝部件

  工业铝部件是对工业铝型材采用进一步的精加工工艺,加工成可供下游终端客户直接使用的铝合金部件,以满足下游客户对工业铝部件的特殊精度和规格要求。工业铝部件下游领域主要有新能源、轨道交通及电子电器等行业,具体应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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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铝型材

  公司的建筑铝型材主要指的是应用房地产、建筑行业的铝合金材料,具体应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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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销售模式

  公司采取直销模式进行销售,与长期合作的大型客户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客户在实际采购时向公司下达订单,约定产品数量、规格、交期、结算方式等信息,供需双方根据框架协议及订单约定组织生产、发货、结算、回款。

  公司每年底会制定下年度的销售计划。营销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现有客户的发展情况及新客户拓展情况制定销售计划并协调计划执行,同时将销售计划提供给生产部门并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主要的原材料情况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棒,其他辅助材料包括包装物、化工物料、粉末、隔热胶注料、尼龙条等,主要原材料及辅料市场供应较为充足。

  (五)行业竞争情况

  国内铝型材行业存在低端铝型材产能较大,中高端精加工铝型材产品不足的特点并存的情形。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中低端铝型材大量出口、高端铝型材依赖进口的格局。

  1、国内铝型材行业低端市场的小企业多,竞争激烈,而面向中高端市场的大型企业市场数量少,门槛高,产能不足

  根据中国报告网披露的《2019年中国铝型材行业竞争格局分析》的数据显示,国内的铝型材行业小企业数量多,整体规模较小,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研发能力不足,低端产品行业门槛低,竞争激烈,此类企业只能面向市场处于相对饱和的低端市场,以价格竞争获取发展空间,普遍盈利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差。

  大中型企业主要面向中高端市场,数量少,门槛高。此类企业拥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先进技术装备,能够生产高品质、高精度的产品,因此加工费水平较一般的铝型材企业要高,并且在生产规模、技术工艺水平、研发能力、品类齐全度等方面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毛利率一直处于行业内较高水平。

  2、国内大型企业市场占有率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铝材产量为5,052.20万吨,国内最大的铝型材生产企业中国忠旺2019年度销量为96.21万吨,占全国铝挤压材产量的比例不足2%,我国大中型企业市场占有率非常低,随着行业的发展,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将逐步展示市场竞争力,行业内规模小、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市场份额将逐步向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企业聚集。

  3、国际竞争中,面临中低端铝型材大量出口、高端铝型材依赖进口的格局

  我国铝型材加工行业中粗加工的铝材生产能力大,而高端铝材及先进生产设备却依赖进口,存在低端产品产能较大而高端产品产能不足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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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WIND

  同时,国内出口铝材的价格较低,国外进口铝材的价格较高,而且近几年呈现铝材进出口价差越来越大的趋势。

  (六)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铝型材行业的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从原材料研发、模具设计与制造、挤压、氧化电泳、粉末喷涂、氟碳喷涂及精加工等一整套完整的生产体系,在合金型材研发和生产技术等方面形成了多项专利以及核心技术。

  (下转A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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