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后),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8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以上公告中提及的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48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0582执48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2民初915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光电银行存款人民币26,613,992.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得新光电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94,014.0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光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582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中电二支付人民币26,613,992.5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中电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4,014.00元。
4、缴款方式详见当事人缴费通知书。
(四)、《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本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苏0582执48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48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