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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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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1-01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公司与林旺钏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的《确认仲裁效力申请书》,并于同日获得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特228号],公司本次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0)赣国仲字第095号《仲裁通知书》及林旺钏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林旺钏就与本公司发生的合同纠纷向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已受理该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案件情况详见2020年12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二、有关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公司与林旺钏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的《确认仲裁效力申请书》,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林旺钏提起的前述仲裁事项存在程序争议,公司与林旺钏之间未达成有效仲裁协议,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对本案所涉的争议无管辖权。因此,公司请求:

  1、请求确认2020年3月2日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对本案所涉争议无管辖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本次申请决定立案审理。

  三、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本次申请立案审理,可能会影响到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对公司与林旺钏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的最终仲裁结果。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特228号]

  2、《确认仲裁效力申请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1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化”)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仲裁的相关法律文件:1、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191民初1246号],及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合”)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广东粤合就与公司合同纠纷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2、广州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通知书》[(2021)穗仲案字第 937 号],及广州市华侨糖厂(以下简称“华侨糖厂”)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华侨糖厂因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604民初2436号],广东奇化就与深圳市禾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现将上述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广东粤合诉公司之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东粤合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3日,原告分别与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潼洲公司”)签订有3份《应收账款权益转让合同》,主要约定潼洲公司将其基于对应的《工业原材料采购合同》而对被告所应收账款及其一切从属权益和权利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潼洲公司支付相应的转让对价。同时,潼洲公司向被告相应寄送了3份《应收账款权益转让通知书》,通知被告其已将上述应收账款及其一切从属权益和权利转让予原告,并确认被告仅需向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该应收账款,并由被告在该通知书及回执上盖章确认。在《应收账款权益转让通知书》签订后,原告向潼洲公司支付了转让对价款合计39,528,000.00元。在应收账款到期后,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粤合提起本次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工业原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38,528,000.00元及逾期利息497,534.40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并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各自基础合同项下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各自基础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05,600.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此前,公司已披露广东粤合与公司合同纠纷的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本案已被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华侨糖厂诉公司之股权转让纠纷案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广州市华侨糖厂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华侨糖厂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本次股权转让纠纷的起因如下:

  根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和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申请人应将其持有的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之86.67%股权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以现金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转让股权价款37,235.44万元。在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己于2019年4月29日将名下之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 86.67%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至被申请人名下,但被申请人至今仅向申请人支付了转让股权款20,479.492万元,其余16,755.948万元一直未付。尽管申请人曾于2020年6月29日和8月31日两次致函进行催收,然而被申请人仍未及时支付,其行为已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

  鉴于被申请人至今未将16,755.948万元股权转让余款支付给申请人,己经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和法律有关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

  3、仲裁请求

  (1)裁决由被申请人立即依照股权转让协议将16,755.948万元股权转让余款支付给申请人;

  (2)裁决被申请人从 2019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10,052,421.13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为止);

  (3)本案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已被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广东奇化诉禾秋公司之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禾秋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3日分别签订五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下称“《销售合同》”),分别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800吨、800吨、900吨、900吨、1000吨的“ABS树脂”,合同金额合计为50,160,000元。根据《销售合同》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为电汇或承兑汇票,被告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交付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14次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47,160,000元。然而,被告收到前述款项后,完全不具备交货能力,迟迟未向原告交付货物,也未向原告返还上述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并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销售合同》第九条的相关约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具备充分事实依据。

  鉴于被告长期怠于交付货物的行为已违反前述《销售合同》之约定,且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多番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奇化提起本次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3日签订的伍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47,16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9,432,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前述货款利息,利息以47,160,000为本金,自2020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2日为人民币768,546.5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73,605.46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标的暂合计人民币 57,934,151.96元。

  本案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上述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2、前述相关案件中,因公司作为被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及罚息等情况,将可能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加剧公司面临的资金紧张状况,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因公司作为原告案件的审理与判决,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但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目前公司积极应诉的同时,正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和解方案,争取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依法维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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