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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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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0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21日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上涨 25.2%,短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现就风险提示如下: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21日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上涨 25.2%,短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二、生产经营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公司重整说明

  2020年12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 13.4.1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国家法律规定重整时间为6个月,到期后可延长3个月,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的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力争提早完成。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进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

  风险提示: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4条第(六)项的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其他

  2021年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80亿元-85亿元;因需计提减值损失及逾期债务违约金,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亏损13亿元-1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将亏损8亿元-10亿元。

  公司业绩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0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含质保金)53,899,269.81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20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2021年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9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0)豫01民初788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0-058号公告。

  2021年1月21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六冶工程款53,897,269.8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19日垫资利息13,372,094.75元;以39,602,745.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14,294,524.7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六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2,580元,由原告中国六冶负担31,693元,被告中孚实业负担390,887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2020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2021年利润无影响。

  2020年12月11日,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已通知中国六冶进行债权申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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