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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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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保荐代表人:蒋伟驰、张嘉伟

  项目协办人:占志鹏

  项目组其他成员:黄荣灿、梁建东、潘晨、徐家彬、刘斯文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蒋伟驰,联系电话:021-52523323

  保荐代表人张嘉伟,联系电话:021-5252332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蒋伟驰先生,现任光大证券并购融资部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4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就职于广发证券,主要负责项目包括;主持和参与智光电气(002169)、南洋电缆(002212)、宏大爆破(002683)、星徽精密(300464)等IPO项目的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以及中远航运(600428)、康美药业(600518)、国星光电(002449)、瀚蓝环境(600323)、星徽精密(300464)等的再融资以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瀚蓝环境(600323)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国星光电(002449)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财务及证券从业经验。

  张嘉伟先生,现任光大证券并购融资总经理,保荐代表人、FRM,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200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就职于海通证券,主要签字或负责的项目包括亚威股份(002559)IPO项目、哈尔斯(002615)IPO项目、焦作万方(000612)30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科森科技(603626)IPO项目、五洋停车(300420)IPO项目、五洋停车(30042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万达信息(30061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赛意信息(300687)IPO项目、赛摩电气(300466)两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宗申动力(001696)重组项目、海伦哲(300201)再融资项目等,所负责的团队2018年被证券时报评为“2018中国区财务顾问团队君鼎奖”。在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等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执业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石磐石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单位同时将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控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钢、杨正高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同时将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实际控制人其他亲戚姚利、王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进一步规定,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国民凯得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进一步规定,本单位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杨志高、邓三红、喻飞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清远市聚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持股比例5%以下其他股东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进一步规定,本单位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鹏辉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同时将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侃、伍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2、自所持首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同时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李世梅、蔡智勇、廖华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

  2、本人同时将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十)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陈志钊、龚文幸、谢思正、朱红芳,李玲玉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公司股份;自所持首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本人同时将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石磐石承诺:

  本单位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钢、杨正高承诺:

  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国民凯得承诺:

  1、本单位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

  3、减持方式: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单位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如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承诺:

  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限售和减持承诺。

  三、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公司回购股票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四)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本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四、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对于本次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有关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自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以较晚完成日期为准)六个月内完成回购。本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价格进行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上述回购新股、收购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充分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2)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石磐石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陈钢、杨正高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称为“承诺人”),共同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合理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承诺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承诺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合理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处于建设期,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过以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帐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为了应对公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提高技术创新水平,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此外,公司制定了《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了细化,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赔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单位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单位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单位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赔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人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产生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在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除此之外,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利润分配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

  6、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7、公司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8、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情况合理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9、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进行详细的科学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4、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若对于任一承诺,本单位/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单位/本人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若对于任一承诺,本单位/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本单位/本人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有权扣除本单位/本人在公司的现金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3、若对于任一承诺,本单位/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财产,用以抵偿本单位/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本人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薪酬、津贴及现金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财产,用以抵偿本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公司/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的承诺

  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人/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人/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公司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石磐石承诺如下:

  “一、除发行人外,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聚石化学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聚石化学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未对任何与聚石化学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公司不再对任何与聚石化学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三、本公司将持续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经营实体(如有)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聚石化学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四、本公司将不利用对聚石化学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聚石化学及聚石化学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聚石化学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公司在作为聚石化学股东期间,上述承诺均对本公司持续有约束力。”

  2、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钢、杨正高承诺如下:

  “一、除发行人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三、本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五章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三、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本单位须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公司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的相关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审计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所出具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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