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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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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1-00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239,738,840.15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4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239,738,840.15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8.07%,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6.77%。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222,512,348.22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6.77%,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17,226,491.93元,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0%,具体情况如下:

  ■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厦工”)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长期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宁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正式受理该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出具(2016)闽02民初8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4月出具(2016)闽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判决西宁厦工向厦工股份支付货款76,590,769.05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因西宁厦工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7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2017年5月20日及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临2017-054”及“临2017-062”号公告。后该案转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闽02执883号。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西宁厦工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西宁厦工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1年1月11日,公司及创程资产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异1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闽02执883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2、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润达”)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长期拖欠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润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公司于2020年6月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润达支付公司货款145,921,579.17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西宁厦工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因湖北润达等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0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43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18日及2020年10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46”及“临2020-062”号公告。

  2021年1月18日,公司及创程资产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43号《民事裁定书》,由于上诉人商舒君、高松未在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商舒君、高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连云港荣胜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荣胜”)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货款被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7月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1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连云港荣胜等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出具(2020)闽0203民初1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连云港荣胜支付拖欠货款538,474.07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同时,连云港荣胜因不服该民事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0)闽02民终56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10月12日及2020年12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49”、“临2020-050”、“临2020-060”及“临2020-072”号公告。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5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济南市历城区隆盛农机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隆盛农机”)于2020年1月向杨光明出售一台公司的装载机,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杨光明起诉,杨光明要求济南隆盛农机及负责人闫祥赔偿损失等。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2020)鲁011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济南隆盛农机返还杨光明购车款10万元及利息等。由于闫祥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0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0月收到闫祥的上诉状。公司于2020年11月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0日、2020年10月12日及2020年12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55”号、“临2020-060”及“临2020-072”号公告。

  由于济南隆盛农机与闫祥不服(2020)鲁0112民初5046号判决与(2020)鲁01民终12671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上述两个民事判决等。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鲁民申11893号《应诉通知书》,正式立案审查。

  3、北京昌合顺工程机械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昌合顺”)因拖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厦工”)货款,北京厦工于2016年4月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昌合顺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6月出具(2016)闽0211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 因北京昌合顺未履行调解书付款义务,北京厦工于2017年6月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北京昌合顺等支付欠付款7,008,008.03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正式受理该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及2017年7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及“临2017-065”号公告。

  2021年1月4日,公司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执124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认为北京昌合顺等暂无供可执行的财产,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物流”)自2018年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厦工国贸于2018年底盘点存货发现存于港务物流仓库的进口啤酒数量存在较大盘亏,经与港务物流多次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未能协商一致,故厦工国贸于2019年7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港务物流赔偿厦工国贸损失8,941,472.15元等。厦工国贸于2019年7月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案号为厦仲文字20190626-1号。相关内容公司已于2019年8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19-074”号公告。

  2021年1月5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0626《裁决书》,裁决如下:1.港务物流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厦工国贸赔偿仓储合同履行期间货物短少损失6,782,123.59元以及相对应的消费税损失181,486.24元,两项共计6,963,609.83元。2.港务物流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厦工国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8万元。3.本案的仲裁费85,461.00元,由厦工国贸承担18,736.42元。由港务物流承担66,724.58元,厦工国贸已向本会预交仲裁费85,461元,其已与应收仲裁费相冲抵,本会不在退补。港务物流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厦工国贸为其垫付的仲裁费66,724.58元直接支付给厦工国贸。4.驳回厦工国贸的其他仲裁请求等。

  5、厦门晋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晋晟”)与厦工国贸签订协议,约定厦工国贸协助厦门晋晟共同寻找金属硅等供应渠道,另约定厦门晋晟对供应商资信及履行合同负全部责任,厦工国贸于2017年1月开始代理厦门晋晟与漳州天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天南”)金属硅等买卖业务。漳州天南因环保问题于2017年3月就无法正常生产,导致其无法交货,经对账,漳州天南未交付厦门晋晟金属硅1202吨(签订金额2,616,400.00元),故厦门晋晟于2020年11月向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厦工国贸与漳州天南订立的买卖合同以及判决漳州天南返还货款2,616,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

  2021年1月13日,厦工国贸收到南靖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1)闽0627民初269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2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136.49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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