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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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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21-006
证券代码:113615 证券简称:金诚转债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25号)核准,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面值公开发行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100元,共计10,000,000张(1,000,000手),初始转股价格为每股12.7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903,216.9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0,096,783.0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9日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0]6975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近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月18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903,216.9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0,096,783.02元。2020年12月29日,中信证券扣除承销保荐费(含增值税)后,将募集资金人民币991,520,000元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净额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初始金额差异由两项原因造成:1、中信证券扣除承销保荐费(含增值税)后,将募集资金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但在计算募集资金净额时,所扣除的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初始金额尚未扣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永新、陈熙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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