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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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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明科 证券代码:600091 编号:临2021—002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为被告,是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荣联公司31.8%的股权。

  ●涉案的金额:28,169.14万元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参股公司诉讼案件尚未开庭,

  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荣联公司转发来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内06民初317号】及《民事起诉状》获悉,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鑫河国投”)与荣联公司、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将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当事人

  1、原告: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秉正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南路东侧阿斯尔大街北侧

  2、被告1: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晓春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西街南/林荫南路西侧

  3、被告2: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金栓

  住所地:东胜区铁西体育街嘉泰总部经济大厦十五层

  二、原告起诉理由及请求

  (一)原告起诉理由

  鑫河国投在《民事起诉状》中就诉讼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2005年9月15日,原告鑫河国投与被告1荣联公司签订了《内蒙古东胜区塔然高勒勘查区探矿权转让合同》,原告将勘查面积为65.98平方公里的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北部区煤炭地质详查探矿权转让于被告。转让时未对探矿权进行评估,双方约定探矿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巡视、核查工作部署,按照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修正后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国有资产损失评估涉及的第11、383号问题评估报告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北部矿区煤炭地质祥查探矿权评估报告》(广实评报字(2020)第2090号),被告1荣联公司在取得鑫河国投转让探矿权过程中,“未经评估、未进场交易,低价转让取得国有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8,169.14万元。

  原被告在转让案涉探矿权的过程中,未经评估,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理》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转让价款的条款无效。被告1是被告2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受让探矿权而成立,二被告为共同受让人,应共同承担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的责任。”

  由于上述情况,鑫河国投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荣联公司、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28,169.14万元,并承担从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补交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荣联公司、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参股公司诉讼案件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荣联公司正在核实相关事项,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维护荣联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荣联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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