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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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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6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月12日以书面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士勇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月15日为授予日,向 91名激励对象授予1,4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66元/股。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胡品龙、刘卫华、朱大勇回避表决的情况下,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律师发表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详见同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内容。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详见同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内容。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此次向控股股东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用厂房是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以市场价确定厂房租金,没有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胡士勇、胡品贤、胡品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详见同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7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月12日以书面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月15日为授予日,向 91名激励对象授予1,4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66元/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厂房的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对公司的经营不构成负面影响。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 年 1 月 15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97万股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6个月和2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2、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未满足以下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

  注:上述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政府补助收益税后金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子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子公司对应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子公司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解锁系数(M),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执行。

  3、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各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具体如下表所示: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子公司层面解锁系数(M)×个人层面解锁系数(N)。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1种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种任一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上述第3种约定的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统一回购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0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项。

  (三)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1月15日

  (二)授予数量:1,497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人数:91人

  (五)授予价格:4.66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15日,同意以4.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1,497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参考公司股票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总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摊销。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则2021年至2023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见下表: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税前列支,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员工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9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1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及报表格式进行修订。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的《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新租赁准则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独立董事合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2)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3)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按照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在编制2021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公司将在2021年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原规定相比,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0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厂房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的概述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产能扩张需要,现向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集团”)租赁位于江阴市周庄镇华宏路18号的房产土地和附属设施。

  2、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华宏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公司向华宏集团租赁厂房构成关联交易。

  3、审批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3名关联董事胡士勇先生、胡品贤女士、胡品龙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杨文浩先生、戴克勤先生、刘斌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预计的关联交易金额内签署相关协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宏集团持有本公司40.51%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人之规定。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租赁房产的基本信息

  (1)房产位置:江阴市周庄镇华宏路18号的房产土地和附属设施。(注:上述租赁厂房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可能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2)房产面积:厂房面积14,690平方米。

  (3)房产权属人:华宏集团。

  2、租赁厂房的主体

  出租方(甲方):华宏集团

  承租方(乙方):本公司

  3、租赁房产的费用及付款方式

  (1)双方一致约定,厂房、土地(含行车)租金为259元/平方米/年,年租金为3,804,710元(大写:叁佰捌拾万肆仟柒佰壹拾元);

  (2)租金按年支付。

  4、租赁期限

  上述房产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向控股股东华宏集团租用厂房是满足产能扩张需要,进一步提升生产运营能力,同时以市场价确定厂房租金,没有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六、2020年初至披露日与本次交易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其他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华宏集团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共计480.26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要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材料。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华宏集团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交割,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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