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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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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1临-00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日前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现场出席5名,董事刘存玉、赵鹏飞、独立董事冼国明、谢宏、梁俊娇、胡晓珂进行了通讯表决,董事长赵兵文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河北冀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新材”)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为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确保新建20万吨玻纤项目顺利开展,冀中新材拟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玻纤”)签订《贵金属租赁合同》,先期租赁泰山玻纤拥有的50公斤铑粉,用于漏板制作,租赁期为1年,租赁费率为当期铑粉价格的7%。为保证本次租赁事宜顺利进行,公司拟为冀中新材本次租赁事宜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损毁灭失赔偿、商检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基于合同中关于铑粉价格、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等的计算,本次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21,500万元,担保期限为正式履行租赁合同至履行期限届满后24个月。

  由于冀中新材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担保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1临-00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议案,同意公司为河北冀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新材”)20万吨玻纤项目铑粉租赁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损毁灭失赔偿、商检费等)提供不超过21,500万元担保。

  由于冀中新材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北冀中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经济开发区高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郝宝生

  成立时间:2019年6月6日

  注册资本: 71,100万元

  主营业务: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加工、销售;玻璃钢制品、粉料、包装材料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冀中新材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冀中新材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单位:元

  ■

  3、冀中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情况介绍

  1、主要担保情况

  为确保新建20万吨玻纤项目顺利开展,冀中新材拟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玻纤”)签订《贵金属租赁合同》,先期租赁泰山玻纤拥有的50公斤铑粉,用于漏板制作。本次冀中新材铑粉租赁事宜,租赁期为1年,租赁费率为当期铑粉价格的7%。为保证本次租赁事宜顺利进行,公司拟为冀中新材本次租赁事宜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损毁灭失赔偿、商检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正式履行租赁合同至履行期限届满后24个月。

  2、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3、担保金额:基于《贵金属租赁合同》中关于铑粉价格、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等的计算,本次公司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21,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冀中新材提供不超过21,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冀中新材顺利推进20万吨玻纤项目建投,有助于降低冀中新材资金压力及铑粉价格波动对经营效益的影响。

  2、冀中新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

  3、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公平、合理。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符合公司利益。独立董事同意上述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累计为金牛天铁煤焦化有限公司提供2,812.5万元担保,本次为冀中新材提供不超过21,500万元担保,合计对外担保不超过24,312.5万元,约占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9%。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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