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1-00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月15日(周五)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月15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9:15至2021年1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041,236,8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98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6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9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71,619,4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6894%。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5,504,7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5,504,7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4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465,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465,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1,197,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465,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田扩律师、李青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1-00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
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等反复讨论,决定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材料文件。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1-0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闫浩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
的议案》。
公司本次终止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系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1-00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并撤回申请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协鑫能科”)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2019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
2、2019年9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2309)。
3、2019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9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的公告》。
5、2020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0年9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协鑫能科非公开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报告》。
7、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7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指定媒体的公告。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等反复讨论,决定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文件。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本次公司终止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及既定战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系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等相关事宜。
四、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稳步发展,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既定战略。
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后续公司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再融资功能,加快公司发展,在时机成熟后择机启动相关发行申报工作。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