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0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的关联交易披露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关联方东邦科技(香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香港”)代公司全资子公司垫付人员薪酬、运输费等关联交易事项。为切实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现将公司相关情况予以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补充内容情况
(一)《2017年年度报告》补充内容
对“第十一节财务报告/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关联交易情况”作出的补充如下:
(4)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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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年年度报告》补充内容
对“第十一节财务报告/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关联交易情况”作出的补充如下:
(4)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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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年年度报告》补充
对“第十二节财务报告 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关联交易情况”作出的补充如下:
(5)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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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其它内容不变,上述补充内容不会对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