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1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31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公告编号:2021-002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95号)核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6.82元/股,发行股票数量88,048,293股,募集资金总额1,480,972,288.2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473,866.42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3,498,421.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24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0BJA171052)。

  募集资金到账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辖属汶川支行(简称“专户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专户银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披露的2020-039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会议同意向公司子公司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普华”)、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远软件”)、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启明星”)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2020-072号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上述4家子公司已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上述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1”,中电普华、继远软件、中电飞华、中电启明星统称为“甲方2”,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独立财务顾问简称为“丙方”。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单等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周梦宇、邹栊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4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