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1 证券简称:真视通 公告编码:2021-003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4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小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64,992,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9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64,967,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9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量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15,366,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数量15,341,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数量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并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64,977,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
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351,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0%;
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郭栋律师、张瑜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电话/Tel:86-010-50867666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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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0013号
致: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发布《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对原通知附件二之授权委托书模板中的议案名称予以更正。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13日下午14:40在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小波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为2021年1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97%。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公司与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并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公司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992,592股,其中,同意64,977,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弃权0股;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郭 栋
张瑜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