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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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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11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95,120,385.83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由于收回上述款项和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于2020年12月2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初47号),就中珠医疗诉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中珠”)、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潜江中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潜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被强制执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行使追偿权向珠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珠海中院于2020年4月26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4民初47号)。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号)。

  珠海中院立案后对上述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近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初47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中珠医疗与被告潜江中珠、中珠集团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潜江中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珠医疗支付代偿款195,120,385.83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珠集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珠集团承担保证责任人,有权向潜江中珠追偿。

  3、驳回中珠医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731.58元,由中珠医疗负担10,257.00元,潜江中珠、中珠集团共同负担1,015,474.58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初47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由于收回上述款项和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初47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012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权本金134,800,000元及2020年4月20日前的利息1,458,461.11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134,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由于收回上述款项和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初54号),就中珠医疗诉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经营战略转型需要,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珠医疗以人民币31,700.00万元将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广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置业”)70%股权全部转让给中珠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珠海中珠隆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深圳广晟70%股权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号)。

  截止2017年3月31日,广晟置业共欠公司珠海横琴新区中珠正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正泰”)款项134,800,000.00元。股权转让后,广晟置业未偿还上述欠款。2017年11月30日,中珠正泰将其对广晟置业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珠集团,同时取得了对中珠集团同等金额的债权。2017年12月31日,中珠集团承诺:将于2018年底前和2019年底前分两笔付清上述欠款,同时愿意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中珠医疗计付利息。

  2018年5月19日,中珠正泰将其对中珠集团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珠医疗,同时向中珠集团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2018年5月20日,中珠医疗与中珠集团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双方明确,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中珠集团共欠中珠医疗本金人民币866,618,330.95元,利息人民币31,591,016.61元,其中涉案的欠款本金为人民币134,8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227,813.70元。为保障中珠医疗上述债权的实现,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中珠集团将其持有的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质押给中珠医疗作为担保,并于同日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现中珠集团承诺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上述欠款及其相应利息一直未能偿还,虽经中珠医疗多次督促,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中珠医疗公司向珠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珠海中院于2020年5月8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4民初54号)。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号)。

  珠海中院立案后对上述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近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初54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中珠医疗与被告中珠集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中珠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珠医疗支付债权本金134,800,000元及2020年4月20日前的利息1,458,461.11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134,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如中珠集团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珠医疗有权以中珠集团持有的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092.31元,由中珠集团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初54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由于收回上述款项和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初54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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