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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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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月1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且确认送达。本次会议由陈怀荣先生召集,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了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授权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分行申请授信及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拥有的部分土地和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信贷条件以签署相关合同为准。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怀荣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借款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深股份”)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授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说明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向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6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25,484,90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规范性文件、指引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下列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该账户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一:

  开户名称: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99012493910505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和平西路支行

  行号:308121000104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二:

  开户名称: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2645092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胜利北大街支行

  行号:305121010139

  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用于在子公司实施项目的资金划转管理)

  开户名称: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48820104001210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

  行号:103461748718

  二、关于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授权的情况说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应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纬机车”)实施募投项目的,由公司、海纬机车、商业银行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海纬机车视为共同一方),协议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五)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陈怀荣代表公司、海纬机车董事长张恒岩代表海纬机车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另行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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