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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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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00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51%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近日分别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2020)粤03执异1399号和(2020)粤03执异1400号《执行裁定书》,获悉因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对深圳中院司法处置公司持有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51%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或“本次拍卖”)提出书面异议。深圳中院受理审查后裁定“撤销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司法拍卖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30日,深圳中院在阿里拍卖·司法网站发布竞买公告称“将于2020年12月3日10时至2020年12月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51%股权进行公开拍卖”。2020年12月4日,根据阿里拍卖·司法网站上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获悉:“用户姓名阳江市阿凡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科技”)通过竞买号T1523于2020年12月0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成交价格200万元。”

  关于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51%股权被司法拍卖的具体情况及被司法拍卖的原因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51%股权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二、 本次执行异议情况

  1、 异议人基本情况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53M

  法定代表人:杨林

  2、 提出异议理由

  外贸信托于2020年12月14日向深圳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截止目前,基于赫美小贷与外贸信托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京02民初534号尚未审理终结,本案赫美集团作为共同被告。故外贸信托为(2019)粤03执1455号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2) 本次司法拍卖的拟成交买受人阿凡提科技不符合《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金发[2013]6号)中关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质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外贸信托请求依法审查阿凡提科技是否具备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资质并撤销(2019)粤03执1455号之一执行裁定项下对涉案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

  同日,外贸信托以“其为(2019)粤03执1455号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及“(2019)粤03执1455号执行过程中涉案股权的评估结果未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其未能及时收到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出现严重纰漏,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再次请求撤销(2019)粤03执145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止对涉案股权的拍卖,依法重新对涉案股权进行评估。

  3、 司法裁定情况

  深圳中院就外贸信托提出的书面异议分别于2021年1月5日和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粤03执异1399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异1400号《执行裁定书》。

  (1)(2020)粤03执异1399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院(2019)粤03执1455号案件中对涉案股权的拍卖行为确实对异议人外贸信托实现合法债权能够产生影响。因此,异议人外贸信托属于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受理审查;本院作出的(2019)粤03执1455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强制拍卖涉案股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异议人外贸信托主张终止对涉案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经本院查明,作为涉案股权的买受人阿凡提科技不具备涉案股权受让变更资格,也不能参与竞买涉案股权。因此,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涉案股权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异议人外贸信托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

  二、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2020)粤03执异140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异议人外贸信托再次提出的撤销(2019)粤03执1455号之一执行裁定并终止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与异议人外贸信托在(2020)粤03执异1399号中所提异议请求基本一致,且该项主张业经本院驳回,不再予以审查;其二异议人外贸信托对涉案股权的议价结果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异议人外贸信托对涉案股权的议价结果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 重要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 因深圳中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撤销于2020年12月4日对涉案股权的司法拍卖,本次司法拍卖未成功完成,赫美小贷仍为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净资产仍然为负,前三季度业绩处于亏损状态。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继续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2、 深圳中院对外贸信托主张终止对涉案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未予以支持,故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51%股权存在再次被司法拍卖的可能性,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51%股权被司法拍卖及拍卖被撤销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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