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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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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2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北京市元生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药业”或“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北京市元生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目标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亿元,公司将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本次投资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北京元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27175697T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杰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团结路19号院23号楼1至2层1单元112室

  成立时间:2015年1月5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福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JDQ62C

  注册资本:1,701.71万元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A1楼北座2楼E37-2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智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1日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两家公司目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北京市元生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规模:合伙企业目标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亿元,公司将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

  3、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4、普通合伙人:北京元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福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

  5、存续期: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的期限自首次交割日起满八(8)年止,其中自首次交割日起四(4)年内为投资期,且不得延长;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存续期届满之日为退出期。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咨询委员会同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最多可延长二(2)年,但不得晚于2033年4月16日。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

  合伙企业目标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叁亿元(¥300,000,000),由全体合伙人缴纳,并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通过一次或多次交割进行募集。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增加或减少该目标总认缴出资额。

  2、投资领域

  合伙企业投资领域为医药健康,包括但不限于生命科学、医疗器械、体外诊断、精准医疗等。

  3、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的期限自首次交割日起满八(8)年止,其中自首次交割日起四(4)年内为投资期,且不得延长;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存续期届满之日为退出期。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咨询委员会同意,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最多可延长二(2)年,但不得晚于2033年4月16日。

  4、北京元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苏州工业园区元福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

  5、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不超过五(5)名委员组成,全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6、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包括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战略配售、或以并购、重组为目的参与股票投资,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进行任何担保、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增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流动性支持、远期收购等),从事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基金等资管产品、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6)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

  (7)对外举债或以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如果因适用法律法规和/或政府命令的变化导致该等禁止从事业务的增加、减少或变化,增加、减少或变化后的内容自动适用于合伙企业。

  7、管理费

  投资期内,管理费为百分之二(2%)/年;退出期内,为百分之二(2%)/年;延长期内,为百分之二(2%)/年。除首期管理费及期末管理费外,其他各期管理费每季度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季度首月的第一个自然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由合伙企业支付。

  8、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每一个项目退出后(包括部分退出),对项目投资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在扣除有限合伙应承担的费用、支出后进行分配时,应当首先在参与该项目的合伙人之间按其针对该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初步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其他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返还有限合伙人实缴资本。首先,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到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截至该分配时点取得的累计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其次,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普通合伙人追补。再次,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以下两者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a)截至该等分配时点合伙企业根据本条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分配金额扣除该有限合伙人按照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b)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

  (4)超额收益分配。最后,如有余额,则该等余额的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五、投资合伙企业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结合公司在医药研究领域的专业优势,拓展公司投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同时该合作模式也将帮助公司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发展优质项目储备。本次投资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合伙企业后续经营中,可能存在项目实施、风险管控、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退出等多方面风险因素。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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