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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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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03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1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由5名董事表决,实际由5名董事参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高松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临2021-004《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02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4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04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月29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1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29日

  至2021年1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吕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发布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5)。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全部议案均已刊登于2020年12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年1月26日(9:00-17:30);

  2、登记地点: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527室;

  3、登记方式: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请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请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欲现场参会股东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卢森;电话:025-52875628;传真:025-84201927;地址: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邮编:210012;

  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05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1月26日(9:00-17:3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吕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吕伟,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吕伟未持有公司股票,已出席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表决理由如下: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8、关联董事已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月29日14点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月29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1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004)。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1年1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年1月26日(9:00-17:30)。

  (三)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法律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法律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法律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527室(邮政编码:210012)

  收件人:卢森

  联系电话:025-52875628

  传真:025-8420192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书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吕伟

  二零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附件: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吕伟先生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出席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0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的有关规定,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公告,并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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