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08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1月1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光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1-01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12月18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选公司监事,该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回购并注销该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5,795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1-01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9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6,658.33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规规定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5.6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1-012)。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公司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09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1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习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监事会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预留授予的17名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丧失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12月18日当选公司监事,其余1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资格条件,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15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为预留授予的15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三期解锁,解锁比例为3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89,575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1-01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12月18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选公司监事,根据相关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该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5,795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1-011)。
关联监事李玉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9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6,658.33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规规定,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5.61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回购价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1-012)。
关联监事李玉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10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89,575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1月15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伟贤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2月11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7年4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于2017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13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651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21万股。
6、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7年12月18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1月9日,公司完成了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2018年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2月23日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76万股。
7、2018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193.8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述符合解锁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合计193.8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8年5月14日上市流通。
8、2018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8年8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0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11月14日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71.90万股。
9、2019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17.4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述符合解锁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合计17.4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1月15日上市流通。
10、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257.2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述符合解锁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合计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4月15日上市流通。
11、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19年10月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24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
12、2020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31.32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3、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257.175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5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289,575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注1:在公司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授予实际向139名激励对象授予651万股限制性股票。
注2:公司预留部份余下未授予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不再授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
注1:为解锁日期当日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中剩余未解锁的股票数量。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和预留授予后,2017年两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于2018年2月回购并注销完成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2018年两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于2018年11月回购并注销完成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4.1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9年5月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股派送红股0.1股,每股转增股份0.25股,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比例增加。2019年两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2019年12月回购并注销完成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2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0年6月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股转增股份0.3股,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比例增加。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尚未解锁的数量为305,370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决定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三次解锁。
(二)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已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12月18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选公司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予以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公司本次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9,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3%,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5人,具体情况如下:
■
注:公司于2019年5月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股派送红股0.1股,每股转增股份0.25股;公司于2020年6月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股转增股份0.3股。因此,本次预留授予的15位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比例由550,000股增加到965,250股。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月15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89,575股
(三)董事、监事及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进行股份交易。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包括已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11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795股预留部分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61元/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1名不符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5,795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伟贤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2月11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7年4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于2017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13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651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21万股。
6、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7年12月18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1月9日,公司完成了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2018年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2月23日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76万股。
7、2018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193.8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述符合解锁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合计193.8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8年5月14日上市流通。
8、2018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8年8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0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11月14日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71.90万股。
9、2019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17.4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述符合解锁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合计17.4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1月15日上市流通。
10、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257.2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述符合解锁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合计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4月15日上市流通。
11、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19年10月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24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
12、2020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31.32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3、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257.175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5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289,575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5、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二、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他说明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12月18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选公司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该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5,795股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由于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9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6,658.33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P=P0÷(1+n)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的比率;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5.61元/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88,573.5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结束。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注:本次变更前的股本结构为假定实施完毕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后的情况,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当选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该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5,795股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9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6,658.33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该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5.61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5.61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5,795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经认真核实后认为: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12月18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选公司监事,根据相关规定,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该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5,795股限制性股票。
由于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9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6,658.33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规规定,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5.61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以5.61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5,795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伟明环保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12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月11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伟贤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2月11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3、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7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7年4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于2017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13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651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21万股。
6、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2名丧失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5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7年12月18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1月9日,公司完成了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2018年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2月23日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76万股。
7、2018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193.8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述符合解锁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合计193.8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8年5月14日上市流通。
8、2018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8年8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0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11月14日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8,771.90万股。
9、2019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17.40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述符合解锁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合计17.4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1月15日上市流通。
10、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257.2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述符合解锁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合计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4月15日上市流通。
11、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19年10月9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24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
12、2020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31.32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3、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257.175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5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本次解锁数量为289,575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5、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二、调整事项及调整原因
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9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6,658.33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规规定,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P=P0÷(1+n)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的比率;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5.61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9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6,658.33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5.61元/股。
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于2020年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9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6,658.33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2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规规定,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5.61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回购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为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