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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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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00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披露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升达”)、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升达”)、升达林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4年9月,成都农商行与升达集团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87亿元,由江昌政、江山、陈德珍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升达集团以其持有的达州升达100%的股权、广元升达100%的股权、山南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为该借款提供质押,公司与成都农商行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升达集团已归还本金2.8950亿元,尚余9750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专利权未登记的责任在于成都农商行和股权回购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了成都农商行对公司的诉请。成都农商行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川民终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4,184元,全额予以退还。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成都农商行诉升达林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可能会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及净资产产生负面影响;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公司会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终127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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