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月13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8人,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7227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16%。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或“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7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等议案。
(二)2017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2017年9月9日披露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
(四)2017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17年11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
(六)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18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九)2018年11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20,000股的回购注销及510,000份期权的注销。
(十)2018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18年11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登记工作。
(十二)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六)2020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八)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为限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3%。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截至2020年11月16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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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公司并购的广州吉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思拓力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吉欧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归属公司所有的损益均不纳入上述净利润的核算中。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月13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8人,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7227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16%。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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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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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解除限售申请表;
6、股份结构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