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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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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回归本源
余喆

  上周末,《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发布。这一重要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这是继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方面的又一份重要规范。

  2014年以来,随着《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和一系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备案自律规则的陆续发布,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日趋完善。但是,私募基金的行业特点决定其无法像公募基金那样建立涵盖各个运作细节的监管体系。披着私募基金外衣的伪私募肆意妄为,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乱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侵占与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规对于这些乱象做出了很有针对性的政策要求。比如,在名称和业务开展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是针对一些伪私募假借私募基金的名义募资,混淆视听,欺骗投资者。规定不仅要求统一名称规范,突出“私募”字样,更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专注主业,聚焦投资管理,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的借贷、担保以及“明股实债”等投资行为,这将有效限制伪私募的生存空间。同时,规定正式稿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私募管理人注册地与办公地的要求,这将显著降低管理人的调整成本。

  另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新规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且不穿透核查,这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QFII、RQFII等投资私募基金提供了便利,也为私募基金行业引入长期资金扫除了制度障碍。

  可以说,新规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增量风险,化解存量风险;进一步促进私募行业整体规范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规的发布实施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可谓是行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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