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1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1-00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第三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144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2.4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965%。

  2、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月12日。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109)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110)。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4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65%。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0月24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内部系统等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2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名单的异议。

  4、2017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17年10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8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10,000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018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冉亚林、段镛蓉、朱丽君、袁建波、晋茂东、蓝希胜、周朋共7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议对上述7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议案已经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6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3万股办理解锁。此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9年1月11日。

  9、2019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965元/股。因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2.6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4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93.6万股办理解锁。此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1月15日。

  12、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905元/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5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的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0月30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12月26日,因此截止目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经届满。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月12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2.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396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44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注2:上表中不包括已离职的激励对象。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