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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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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1-00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苏泊尔”)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发出的《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20】1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就《问询函》中相关事项回复公告如下:

  一、2020年11月,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维、李辉辉就执行你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监管措施,你公司2019年度新增“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中,与经销商、银行签订三方承兑协议,合同总额度为9亿元。(一)请详细说明“预付款融资业务”的业务模式、公司承担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请说明签订三方承兑协议经销商的管控制度、包括经销商的资质条件、授信管理等。(二)请公司核实签订上述协议的经销商是否和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对其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详细说明“预付款融资业务”的业务模式、公司承担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请说明签订三方承兑协议经销商的管控制度、包括经销商的资质条件、授信管理等。

  答复:

  1、业务模式

  公司使用的“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即三方承兑业务是银行为了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出的金融产品。2019年,公司为了解决31家优质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需求问题并支持公司营销业务的发展,引入了该项金融产品。该业务的操作模式为银行、本公司及经销商三方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及《预付款融资合作协议书》。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在各方合作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银行根据经销商的进货资金需求开具不超过6个月的电子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了公司用于进货,被公司计入对该经销商的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如经销商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偿还保证金与承兑汇票金额之间的差额,则公司将可能承担银行向经销商未追偿到的部分差额损失,该等损失不会超过经销商在未使用“预付款融资业务”情况下对公司同等差额金额的应收账款损失,此等损失将被公司计入应收账款坏账科目。

  2、公司承担的风险

  公司在“预付款融资模式”下承担的损失,公司认为应为公司对经销商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损失;且公司不会因该等业务模式,导致须承担除应收账款损失以外的担保责任损失。

  3、公司风险控制措施

  为了加强公司营运资金的管理并规范公司对经销商信用额度的释放与管理,公司制定了《信用政策管理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对“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管理措施,具体包括:办理“预付款融资业务”客户首要(准入)条件、客户授信额度评估标准、审批权限、后续管理等。

  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非常严格、规范的执行了相应的管控措施,因此公司在此项业务上的风险相对可控。截止到目前,所有参与此项金融业务的经销商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承兑汇票到期偿还逾期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公司后续将完善该“预付款融资业务”在定期报告中的信息披露,并根据业务开展额度履行公司内部治理审批流程。

  (二)请公司核实签订上述协议的经销商是否和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对其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公司核实,所有签订上述协议的经销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实行统一定价制度,相同产品对所有经销商供货的价格是一致的,不存在向上述经销商提供差异化价格的货物,也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公司每年与所有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经销商根据经销协议的额度自主决定进货的时间和数量,公司不存在向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经销商“压货”的情况。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获取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及管理层声明、查阅近年公司年报中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阅公司近年股权激励计划中披露的核心管理人员的信息等方式获取公司关联方的相关信息;通过天眼查等公开信息查询了上述经销商的工商信息,获取上述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管理人员等关联方的相关信息;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公司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的相关信息;我们将上述信息进行了核查比对;

  (2)了解与销售定价、信用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估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我们在对公司经销商销售模式进行了解及控制测试的基础上,对经销商合同执行了抽样检查,将“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经销商与其他经销商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对比;我们抽查了本期销售记录,比较了“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经销商与其他经销商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返利情况;

  (4)我们将本期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经销商的销售增长情况与其他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进行了对比,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本期销售增长情况进行了对比;对近年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月度分析,核实本期销售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产品的季节性规律;检查了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经销商期后销售退回的情况;检查了“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经销商期后付款情况;

  (5)对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经销商的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并对经销商进行了函证。

  经核查,我们认为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经销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对其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向经销商“压货”及利益输送的情况。

  二、根据监管措施,中审众环所对公司存放在经销商处的寄售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请说明公司寄售存货产生的原因,管控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寄售存货的保管和盘点方式、与经销商的对账等。请说明寄售存货的会计确认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准确,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寄售存货产生的原因

  公司炊具产品内销线下渠道主要集中在国际性卖场和国内卖场,由于部分大卖场的业务由公司直营而公司在全国各地没有相应的物流配送机构,因此由各地经销商负责对公司直营的大卖场进行产品配送,并由公司支付给经销商相应的配送费,从而产生了将炊具产品寄存在经销商处的“寄售存货”业务流程管理需求。

  2、寄售存货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为了加强经销商的寄售存货管理,与经销商签署了《配送产品保管及仓储租赁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对于寄售存货的储存保管、对账及盘点所须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公司自身对于寄售存货也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明确寄售存货的对账及盘点要求,以确保在此过程中炊具寄售存货的安全与完整。

  3、寄售存货的会计确认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1)寄售存货的会计确认

  公司发货给各寄售仓库的产品,在公司系统中仅作存货移库处理,增加寄售仓库的库存,减少公司自有仓库的库存,在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示上仍确认为存货;公司寄售仓库根据大卖场的订单安排发货,将卖场签收确认的验收回单寄回公司,公司凭验收回单与各卖场客户核对无误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收入,减少寄售存货。公司对寄售存货进行了有效的管控,寄售存货的会计确认是准确的。

  (2)寄售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公司寄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基地存货相同,均根据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政策计提减值损失。经核查,截止2019年末,寄售存货余额为7,338.7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616.21万元,计提比例为8.40%。公司寄售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充分、合理的。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结论:

  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寄售存货相关的存货管理、发货及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流程和内控制度,评估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与保管寄售存货的经销商签订的《配送产品保管及仓储租赁协议》,查阅寄售存货的保管责任和义务条款;获取公司与大卖场签订的《销售合同》,查阅产品销售的产品交付、验收及结算等条款;

  (3)抽查公司与保管寄售存货的经销商之间对账单;抽查公司与大卖场的销售收入相关的原始凭证,包括:与大卖场的对账单、大卖场出具的验收确认单、供货开票确认单等;

  (4)抽取部分寄售存货仓进行存货监盘,查看寄售存货的状态;将存货监盘记录与账面进行了核对;

  (5)我们向保管寄售存货的经销商发函,确认寄售存货期末余额的准确性;向大卖场发函,确认应收账款的准确性;

  (6)了解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复核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算结果。

  经核查,我们认为寄售存货的会计确认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准确。

  三、根据监管措施,中审众环所内控管理存在缺陷,存在多项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请说明公司对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中审众环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是否能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中审众环所是否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并请你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答复:

  1、2020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年报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1)苏泊尔项目组成员的调整

  2020年度报告审计项目组成员全部由中审众环武汉总所委派,审计项目组构成包括:项目合伙人、项目经理、高级审计员5人,审计助理7人。审计项目组中项目合伙人、项目经理、高级审计员具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经验。

  (2)2020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具体安排

  2020年11月9日-2020年11月20日,报表预审,及了解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2020年11月30-2020年12月12日,内部控制了解及测试;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31日,存货、固定资产等监盘;2021年1月11日-2021年2月5日,现场审计;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5日,底稿整理、审计报告编制、项目组内复核、质量控制复核;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31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治理层沟通、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2、中审众环所的审计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工作质量

  (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及武汉总所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成立于1987年的财政部武汉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是全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11月,按照财政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中审众环现有1,716名中国注册会计师、91名国际注册会计师、17名国家会计领军人才、27名省级会计领军人才、93名省部级以上咨询专家库成员。其中:中审众环武汉总所成立于1987年,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自1993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目前拥有从业人员61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228人。

  (2)中审众环服务的主要客户

  中审众环服务客户的范围包括中国A股上市公司179家、大型央企82家、大型地方国企282家、外资企业1,100多家、新三板企业300多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的客户,除了苏泊尔之外,还包括但不仅限于:格力电器、新华网、中航资本、中航机电、中航高科、国电电力、华工科技、长江证券、武商集团、三安光电、云南白药、中顺洁柔等。

  (3)中审众环奖惩情况

  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最近3年累计受到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为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出具的20封警示函,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各地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4)中审众环服务公司年报项目情况

  自2016年开始被公司股东大会聘为公司年报审计机构至今,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暂未发现中审众环项目组成员在公司的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和事项,以及暂未发现有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3、整改计划

  据了解,中审众环所于2020年11月11日接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维、李辉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后,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组织专班部署整改落实工作,并递交了书面的整改报告。整改方案从“质量控制、执业质量”两个方面着手,包括了项目组的工作委派、指导和监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核查、完善工作底稿、加强项目监督等六个方面。

  4、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召开审计委员会第43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独立董事、部分高管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及是否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展开讨论。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独立董事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历史沿革及业务范围、专业人才及诚信记录、项目组成员资质、能力及独立性、按照监管要求实施整改措施、2020年度审计计划等方面认真审阅了其资质、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及审计工作质量,认为在已按照监管要求实施整改后其具备必要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以保障苏泊尔年报审计的质量,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但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胜任能力和确保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要求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有效落实整改措施,并应至少更换一名更为资深和有经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时还要求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一要充分重视和改善签字会计师现场工作时间不足的问题,二要将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予以高度关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有关问题的说明》详见2021年1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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