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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01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5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21年1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参与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年10号)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总股本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1-002)。

  二、关于山西灵石银源新安发煤业有限公司向无锡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山西灵石银源新安发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山西灵石银源新安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发煤业”)向无锡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3年的授信,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该笔业务存续金额为1,060.11万元。

  现根据需要,董事会同意新安发煤业在维持原有担保条件的基础上,对上述存续金额1,060.11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展期,本次展期期限为6年,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三、关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向无锡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召开201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庆煤业”)向无锡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期限3年的授信,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该笔业务存续金额为3,200万元。

  现根据需要,董事会同意兴庆煤业在维持原有担保条件的基础上,对上述存续金额3,2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展期,本次展期期限为6年,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关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增加抵押物的议案》,同意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兴庆煤业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存续金额18,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展期,展期后期限不超过60个月。目前该笔业务存续金额为17,660万元。

  现根据需要,董事会同意兴庆煤业在维持原有担保条件的基础上,对上述存续金额17,66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展期,本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2年,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五、关于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增加抵押物的议案》,同意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煤业”)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存续金额19,933.33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展期,展期后期限不超过60个月。目前该笔业务存续金额为19,593.34万元。

  现根据需要,董事会同意南山煤业在维持原有担保条件的基础上,对上述存续金额19,593.34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展期,本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2年,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六、关于公司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所属全资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能源”)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申请敞口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授信,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到期续保,由裕中能源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和担保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七、关于公司为华衍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华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衍物流”)向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申请金额为7,900万元、期限3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到期续保,由华衍物流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担保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八、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相互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2,847,600万元的担保总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证担保、质押和抵押方式担保、融资租赁方式业务以及其他与担保相关的业务方式),对于在上述担保总额内公司及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办理的各项融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业务方式、担保方式和相关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公司范围内提供上述担保总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有效期及担保总额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公司范围内的各项融资业务方式及金额、担保方与被担保方、担保金额和具体担保内容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供的对外部企业、对所属非控股(非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和超出上述担保总额之外的公司内部担保事项需另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批准。

  上述第一至八项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为: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山西灵石银源新安发煤业有限公司向无锡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3、关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向无锡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4、关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5、关于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展期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7、关于公司为华衍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8、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0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年10号)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总股本由原12,425,795,326股增加至22,217,764,145股等实际情况,拟对原《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425,795,326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217,764,145元。”

  二、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425,795,32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425,795,326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217,764,14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217,764,145股。”

  三、将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四、将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五、将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七、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增加第二款:“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八、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内容需提请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03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中能源”)、华衍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衍物流”)。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度:

  1、本次公司为裕中能源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公司(含下属公司)已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358,446.92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

  2、本次公司为华衍物流提供担保金额为7,900万元,公司(含下属公司)已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7,900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

  ●公司目前提供担保总额度为2,650,937.38万元(其中:公司内部担保总额度为2,468,592.38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82,345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应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2021年1月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供以下担保:

  1、公司所属全资公司裕中能源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申请敞口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授信,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到期续保,由裕中能源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和担保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华衍物流拟向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申请金额为7,900万元、期限3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到期续保,由华衍物流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担保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裕中能源基本情况

  裕中能源,注册地址:新密市曲梁乡庙朱村,法定代表人:李东辉,注册资本:506,4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电力、煤化工、灰渣综合利用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对煤矿投资服务(仅限分公司经营);蒸汽、石膏、电力销售;管道清洗,热力生产。该公司为本公司所属全资公司。

  截至2020年9月末,裕中能源资产总额2,156,339.65万元,负债总额1,449,643.10万元,净资产706,696.55万元,资产负债率67.23%;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35,166.85万元,净利润9,171.17万元(未经审计)。

  2、华衍物流基本情况

  华衍物流,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振初,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要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网上贸易、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道路普通货运、道路集装箱运输。该公司为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截至2020年9月末,华衍物流资产总额244,245.10万元,负债总额140,668.75万元,净资产103,576.35万元,资产负债率57.59%;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55,131.82万元,净利润-639.37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裕中能源担保主要内容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裕中能源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申请敞口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授信,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到期续保,由裕中能源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和担保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2、公司为华衍物流担保主要内容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华衍物流拟向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地支行申请金额为7,900万元、期限3年的综合授信,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到期续保,由华衍物流提供反担保。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担保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1、裕中能源、华衍物流上述融资业务均为经营发展需要,且为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相关担保风险较小。2、本次各项担保事项均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关反担保,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3、本次各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规定的要求。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2,650,937.38万元(含本次公告担保金额,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862,004.48万元;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为544,690.71万元;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61,897.19万元;公司对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000万元;公司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总额度为62,3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43%,总资产的24.89%,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862,004.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27%,总资产的17.49%。

  六、公告附件

  裕中能源、华衍物流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04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方: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

  ●公司目前提供担保总额度为2,650,937.38万元(其中:公司内部担保总额度为2,468,592.38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82,345万元)。

  ●各项担保事项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应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2021年1月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现拟定: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相互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2,847,600万元的担保总额(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证担保、质押和抵押方式担保、融资租赁方式业务以及其他与担保相关的业务方式),对于在上述担保总额内公司及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办理的各项融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业务方式、担保方式和相关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公司范围内提供上述担保总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有效期及担保总额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公司范围内的各项融资业务方式及金额、担保方与被担保方、担保金额和具体担保内容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的对外部企业、对所属非控股(非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和超出上述担保总额之外的公司内部担保事项需另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批准。

  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金额情况

  ■

  ■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相互提供担保总额事项为经营发展需要,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控制)企业,相关担保风险较小。上述各项担保事项在具体办理时均需要被担保方提供相关反担保,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和独立意见

  2021年1月5日,公司独立董事戴武堂先生、王春华先生、邢红梅女士出具了《关于事前认可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函》,对将《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示事前认可。

  2021年1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戴武堂先生、王春华先生、邢红梅女士出具了《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由于公司所属控股(控制)企业较多,在经营与发展中需要办理的融资业务量大,为提高公司议事和决策效率,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提供担保总额议案的形式对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的担保情况做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了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

  为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2,650,937.38万元(含本次公告担保金额,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862,004.48万元;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为544,690.71万元;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61,897.19万元;公司对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000万元;公司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总额度为62,3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43%,总资产的24.89%,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862,004.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27%,总资产的17.49%。

  七、公告附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被担保方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05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月2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6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司将按照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相关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第1-8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8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条件的股东请于2021年1月21日和1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登记手续;如授权参加会议,需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请以快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和相关授权资料等原件,以便查验入场。

  3、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6层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宁方伟、杨雨馨

  联系电话:0351-8366507、8366511     传真:0351-8366501

  邮政编码:030006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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