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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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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
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

  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用于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使用。《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2020-080)及监事会、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刊载于2020年10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本次购买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2021年1月6日,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如下:

  (1)产品名称: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结构性存款-专户型2021年第004期P款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

  (3)投资周期:83天

  (4)产品起始日:2021年1月8日

  (5)预计到期日:2021年4月1日

  (6)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1.05%-3.70%

  (7)购买理财产品金额:10,000万元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工商银行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购买的为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政策变化、监督管理风险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保本型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对闲置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告前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除上述交易外,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2020年1月19日,公司的孙公司江苏亚威艾欧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艾欧斯”)以自有资金6,600万元向中国银行购买理财产品;2020年1月20日,公司的子公司江苏亚威精密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精密”)以自有资金9,600万元向中国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详情请查阅公司2020年1月23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2020-001)。

  2020年2月24日,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2020年2月27日,亚威精密以自有资金9,6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2020年2月27日,亚威艾欧斯以自有资金6,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详情请查阅公司2020年3月2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2020-010)。

  五、备查文件

  相关理财产品认购资料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朱正强、

  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威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抄送的《关于对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

  “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2月16日,亚威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无锡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收购后改称“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源)94.52%的股权。作为交易对方,你们与亚威股份签订《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以不简称补偿协议),承诺创科源2016年、2017年度实现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不低于1,800万元、2,200万元,否则将就不足部分对亚威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创科源2016、2017年分别实现税后净利润1,446.31万元、-39.8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你们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最新进展

  对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完成2016、2017年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公司已起诉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1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正强、宋美玉、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2016年及2017年的业绩补偿款,并承担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宋美玉不服该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苏10民终286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宋美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0年12月2日,公司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交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创科源整合力度,创科源发展质态持续提升,2020年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订单稳步增长。

  三、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4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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