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 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锌锗)为你司关联方。 2018年度、2019年1-4月,你司通过第三方公司与四环锌锗及其子公司间接发生购销业务,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司未审议披露。
2、个别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你司一子公司向第三方采购三批氢氧化钴,再通过另一贸易子公司对外出售,相关交易毛利率异常,货源来自你司刚果子公司自产,且销售回款几乎全部支付给第三方。综合上述事实,上述三笔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
3、生产成本核算有误。
2018年、2019年,你司一子公司将应作为生产成本核算的萃取剂、溶剂油归集计入在建工程“萃取液扩大工程”项目,生产成本核算有误。
4、合并抵销有误。
2018年、2019年,你司未将部分实质上为内部购销的业务予以合并抵销。此外,你司2019年合并抵销还存在重复抵销、遗漏抵销的情况。
5、往来款抵销有误。
2019年末,你司一子公司未与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在缺乏抵销的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即将其对相关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示。此外,该子公司通过签订多方调账协议将其对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相互抵销,但在期后予以反向冲回。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你司应就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对 定期报告予以更正,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你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升公司及子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 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厦门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提交整改报告,并以此为契机,切实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