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7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造成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永吉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吉房开”或“转让方”)拟通过协议向邓维加先生(以下简称“受让方”) 转让其持有的22,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25%)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邓维加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25%);永吉房开将持有172,566,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1.18%)公司股份。

  ●风险提示: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若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双方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股份转让协议履行有关义务,则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8日收到控股股东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永吉房开与邓维加先生于2021年1月8日签署了《邓维加与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25%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永吉房开持有的公司22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5%。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股份转让的价格参考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永吉股份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确定,具体价格为6.156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35,432,000元。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99号创世纪新城北楼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邓维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0843N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

  营业期限:1995-09-20 至 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邓代兴持股70.20%、邓维加持股29.80%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邓维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2010319580128****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109号**楼*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否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权利限制

  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让方:邓维加

  转让方: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标的股份

  1.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合计持有永吉股份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94,566,200股。本次转让中,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永吉股份22,000,000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含二级市场增持的1,072,200股)。

  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转让方应促使永吉股份不得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果永吉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1)就标的股份因永吉股份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3)在永吉股份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股份的定价依据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永吉股份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即6.15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35,432,0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伍佰肆拾叁万贰仟元整)。

  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应在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 提交申请

  本协议生效且转让双方及永吉股份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通知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 过户登记

  在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受让方予以协助。

  3.股东权利义务转移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3条调整数量后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保密和披露义务

  1.各方保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为履行永吉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之信息披露义务;或为履行转让方及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或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之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永吉股份以及股份转让双方之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从公共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日生效,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双方同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拟进行如上披露,需事先就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提供合理提前通知。

  2.鉴于永吉股份系在上交所上市之公众公司,故此,本次股份转让需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永吉股份内部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对该等信息披露工作应予以充分理解并承诺给予配合。

  三、本次股份转让就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交割完成后,受让方将作为协议股份的所有人,拥有协议股份及其随附的权利义务。

  四、 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邓维加先生,现担任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与上市公司董事长邓代兴先生为父子关系,二者对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本次股份转让后,邓维加先生与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计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4,56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3%。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 所涉及后续事项

  1. 本次协议转让为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2.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邓维加先生、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邓维加)》、《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吉房开)》。

  3. 本次股份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报备文件:

  1、 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2、 邓维加先生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股票代码:60305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99号创世纪新城北楼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99号创世纪新城北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1年1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邓维加持有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吉房开”)29.80% 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邓维加与永吉房开为一致行动人。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比例合计 46.4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邓维加先生,现担任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与上市公司董事长邓代兴先生为父子关系,二者对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本次股份转让后,邓维加先生与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计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4,56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3%。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维加先生于2021年1月8日签署了《邓维加与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25%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让方永吉房开持有的公司22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5%。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止2020年12月2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4,56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2,56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18%。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

  二、 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021年1月8日,永吉房开与邓维加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永吉房开持有的永吉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5%。

  三、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况。同时,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让方:邓维加

  转让方: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合计持有永吉股份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94,566,200股。本次转让中,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永吉股份22,000,000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含二级市场增持的1,072,200股)。

  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转让方应促使永吉股份不得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果永吉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1)就标的股份因永吉股份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3)在永吉股份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股份的定价依据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永吉股份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即6.15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35,432,000.00元(大写:壹亿叁千伍佰肆拾贰万贰仟元整)。

  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应在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 提交申请

  本协议生效且转让双方及永吉股份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通知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 过户登记

  在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受让方予以协助。

  3.股东权利义务转移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3条调整数量后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保密和披露义务

  1.各方保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为履行永吉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之信息披露义务;或为履行转让方及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或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之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永吉股份以及股份转让双方之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从公共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日生效,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双方同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拟进行如上披露,需事先就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提供合理提前通知。

  2.鉴于永吉股份系在上交所上市之公众公司,故此,本次股份转让需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永吉股份内部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对该等信息披露工作应予以充分理解并承诺给予配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除上述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交易买卖永吉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交易交割明细,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2021年1月8 日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永吉股份

  股票代码:60305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维加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109号**楼*号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109号**楼*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1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邓维加持有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吉房开”)29.80% 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邓维加与永吉房开为一致行动人。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比例合计 46.4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邓维加先生,现担任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与上市公司董事长邓代兴先生为父子关系,二者对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本次股份转让后,邓维加先生与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计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4,56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3%。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维加先生与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8日签署了《邓维加与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25%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让方永吉房开持有的公司22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5%。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止2020年12月2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5%。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

  二、 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21年1月8日,永吉房开与邓维加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永吉房开持有的永吉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5%。

  三、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况。同时,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邓维加

  (一)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合计持有永吉股份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94,566,200股。本次转让中,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永吉股份22,000,000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含二级市场增持的1,072,200股)。

  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转让方应促使永吉股份不得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果永吉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1)就标的股份因永吉股份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

  (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

  (3)在永吉股份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股份的定价依据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永吉股份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即6.156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35,432,000.00元(大写:壹亿叁千伍佰肆拾贰万贰仟元整)。

  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应在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 提交申请

  本协议生效且转让双方及永吉股份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通知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2. 过户登记

  在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受让方予以协助。

  3.股东权利义务转移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3条调整数量后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保密和披露义务

  1.各方保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为履行永吉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之信息披露义务;或为履行转让方及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或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之事务,以及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永吉股份以及股份转让双方之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从公共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日生效,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双方同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拟进行如上披露,需事先就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提供合理提前通知。

  2.鉴于永吉股份系在上交所上市之公众公司,故此,本次股份转让需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永吉股份内部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对该等信息披露工作应予以充分理解并承诺给予配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除上述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交易买卖永吉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交易交割明细,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维加

  签署日期:2021年1月8 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