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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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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1-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5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予以展期的议案》;

  截至目前,公司向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提供财务资助共1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向莱美药业提供8,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起始日以资金实际发放日为准,利率为年化5.5%。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公司于2020年6月将莱美药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莱美药业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20年8月26日,公司向莱美药业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利率为年化5%。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在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

  鉴于上述财务资助即将到期,为推进莱美药业运营管理的顺利开展,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对已向莱美药业提供的财务资助共11,000万元人民币予以展期,期限为原到期日起6个月,执行利率及担保措施不变。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该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对莱美药业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是为推进莱美药业运营管理的顺利开展,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设置,加强公司内控建设,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构成

  主任委员:李中军

  委员:焦明、梁建生、王洪亮、李俊华

  (二)调整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构成

  主任委员:李中军

  委员:林益飞、江亚东、王洪亮、李俊华

  以上委员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1-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拟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提供财务资助予以展期。

  ●金额:11,000万元。

  ●展期期限:展期6个月。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风险提示:莱美药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将密切关注莱美药业的生产经营及运作情况,积极防范风险,确保资金按期收回。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概述

  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向莱美药业提供8,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起始日以资金实际发放日为准,利率为年化5.5%。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1)。

  2020年4月7日,中恒集团与莱美药业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正式生效,中恒集团成为莱美药业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2020年6月12日,莱美药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进行董事会改选,中恒集团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至此,中恒集团获得莱美药业控制权。公司于2020年6月将莱美药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莱美药业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20年8月26日,公司向莱美药业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利率为年化5%。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本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在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莱美药业提供财务资助共1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0日,公司与莱美药业签订《借款合同》,为其提供人民币8,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利率为年化5.5%。

  (2)2020年8月26日,公司与莱美药业签订《借款合同》,为其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利率为年化5%。

  鉴于上述财务资助即将到期,为推进莱美药业运营管理的顺利开展,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予以展期的议案》,公司拟对已向莱美药业提供的财务资助共11,000万元人民币予以展期,期限为原到期日起6个月,执行利率及担保措施不变。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与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相关的协议签署以及签署未尽事项的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该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财务资助展期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民

  注册资本:81,224.120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09月06日

  登记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99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粉针剂、片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含激素类)、胶囊剂。(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莱美药业(股票代码:300006)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注于从事医药研发、制造和销售的创新类医药上市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四、其他各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邱宇

  注册资本:6,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09月11日

  登记机关: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8号

  经营范围:化学药品制剂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药品研发;医药咨询;品牌推广营销;药品、卫生材料及医疗器械的招投标代理服务;商业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市场管理服务;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限分支机构);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为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

  (二)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安林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08日

  登记机关: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南四支路2号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未取得有关审批许可不得经营)**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为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

  (三)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邱宇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07月03日

  登记机关: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综合研发楼B塔楼15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食品经营,药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化妆品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为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

  五、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莱美药业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是为推进莱美药业运营管理的顺利开展,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求。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六、风险控制措施

  莱美药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将密切关注莱美药业的生产经营及运作情况,积极防范风险,确保资金按期收回。

  针对上述风险,莱美药业提供以下增信措施:1.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8,0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莱美药业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为8,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3,0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财务资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1-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原案件一审判决金额为赔偿款19,607,837.55元,工程款4,883,313.35元,共计24,491,150.9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民事裁定书(2020)黑民终201号裁定,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19)黑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齐齐哈尔中院重审。由于案件尚待重审,目前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升药业”)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将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恒公司”,该公司为原大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中恒集团无关)、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作为被告向齐齐哈尔中院提起诉讼。案件经齐齐哈尔中院一审审理判决:齐齐哈尔中恒公司给付鼎恒升药业赔偿款19,607,837.55元,并返还鼎恒升药业工程款4,883,313.35元;中恒集团对齐齐哈尔中恒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2020年1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编号:临2019-7、临2020-06)。

  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案件经黑龙江高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二、 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高院发来的(2020)黑民终20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齐齐哈尔中恒公司、中恒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鼎恒升药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中院(2019)黑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黑龙江高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高院认为,鼎恒升药业起诉请求为,齐齐哈尔中恒公司给付工程款及设备款,而一审法院判令齐齐哈尔中恒公司给付鼎恒升药业赔偿款,该判项内容超出了鼎恒升药业的诉讼请求,且该请求中实质包含了解除合作关系的内容。案涉厂房及机器设备虽是中恒生物制药、保健食品产业基地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部分资产仅是被法院查封,未确定要被依法拍卖,即合同是否不能继续履行尚不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双方合作中的部分事项按解除进行处理不当,应结合另案查封情况的进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另外,本案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恒集团并非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若鼎恒升药业认为中恒集团在作为鼎恒升药业股东期间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可另行起诉,判决中恒集团对案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适当,应进行深入研究,据实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齐齐哈尔中恒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55.7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恒集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55.75元予以退回。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据本次黑龙江高院裁定结果,由于案件尚待重审,目前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 备查文件

  黑龙江高院《民事裁定书》(2020)黑民终201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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