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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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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1 证券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2021-002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13亿元、借款利息904万元、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自逾期还款日2020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拍卖变卖费、执行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2018年度就为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向浦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并购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安慰函》事项计提预计负债1.16亿元。2019年公司出借给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1.13亿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在2019年未将前述1.13亿元借款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也未确认与该借款相关的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与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领旗育”或“被告1”)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20年1月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1)沪74民初11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传有,职务:董事长兼总裁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55号申通广场11楼

  2、被告1: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主要营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36楼

  3、被告2: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6号2411室

  主要营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36楼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中国上海福州路209号

  二、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与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9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1签署《借款合同》,主要约定:①被告1作为借款人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用于被告1境外下属企业的正常经营并偿还其自身的并购贷款,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13亿元;②借款期限为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12个月,年利率为8%;③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本息,逾期还款应支付罚息,罚息利率以年利率8%为基础上浮30%;④借款人向原告提供了下述担保:1)借款人将其持有的英国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股份出质予原告;2)英国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将其持有的英国Astrum Education Group Limited股份出质予原告;3)借款人99.6%财产份额的所有人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在借款人的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予原告。原告与被告2于同日签署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合同》。

  《借款合同》签署当日,原告即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向被告1指定的收款账户足额转入借款本金人民币1.13亿元,该笔借款已于2020年10月24日到期,但直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仍未收到被告1支付的本金或利息。

  原告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借款已到期,被告1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被告2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借款合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3亿元、支付借款利息904万元以及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自逾期还款日2020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1将其向原告出质的英国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公司股份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原告对出质股权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被告2承担担保责任,将其向原告出质的99.6%的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原告对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拍卖变卖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2018年度就为赛领旗育向浦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并购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安慰函》事项计提预计负债1.16亿元。公司2019年出借给赛领旗育的1.13亿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详见2020年5月28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文件),由于无法确定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在2019年未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也未确认与该借款相关的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公司已在立案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赛领旗育借款时已将其届时持有的英国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股份、英国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将其持有的英国Astrum Education Group Limited股份出质予公司。目前Astrum EducationGroup旗下学校运营情况正常。公司多次敦促赛领旗育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为了进一步推进赛领旗育履行还款义务,对其发起了本次诉讼。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11号《受理通知书》;

  2、《民事诉状书》;

  3、《财产保全申请书》。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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