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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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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0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7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3.4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7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0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8)浙01民初3924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18)浙01民初3924号借贷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18)浙01民初3924号关于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2018年12月12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获悉杭州中院裁定冻结被告西藏发展、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光”)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对本公司如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的股权(占50%,认缴出资额2295.5177万美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占51%,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60万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8700万元)。

  2019年5月5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杭州中院关于本案传票,获悉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00。

  2019年5月20日,杭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该案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批准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019年9月2日,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杭州中院通知,杭州中院将于2019年9月9日上午9:00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法庭将组织各方对公司申请案涉公章真伪鉴定事宜进行听证。

  2019年9月9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的对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听证过程中,原告方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借款合同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签署,不同意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决定由公司补充提供鉴定样本以后,重新定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再行决定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相关事宜。

  2019年9月25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再次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公司向法庭补充提交了鉴定样本资料,双方对是否鉴定发表了意见,法庭宣布休庭,事后将由法院按照程序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时。另,根据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案涉及的《借款合同》上加盖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西藏发展提供鉴定样本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20年6月16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次开庭审理的相关情况。2020年6月15日上午,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被告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派员出庭。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认为该案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被拉萨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拉萨司法机关仍在继续调查和审理,公司向法庭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等待拉萨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7月2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浙0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000元;2、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6306666.67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3、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600000元;4、天易隆兴、北京合光对西藏发展上述第1、2、3项债务清偿不能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驳回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30日,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掌上法庭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进行法庭调查。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28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4日、2021年1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71、2018-97、2018-106、2019-056、2019-061、2019-105、2019-109、2019-113、2020-059、2020-075、2020-080、2021-001)。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年1月6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阿拉丁公司、天易隆兴、北京合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2020)浙民终1105号)组织了法庭调查询问。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法庭调查询问。法庭调查询问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及辩论、最后陈述环节。

  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王承波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表示其从未以西藏 发展的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融资,且其个人与西藏发展均未参与案涉8000万元款项的借款和还款过程,阿拉丁公司在出借款项时是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也未向公司催收,阿拉丁公司不是善意债权人;根据拉萨公安局对涉案资金流向的鉴定结果,案涉款项最终都主要流向了阿拉丁公司和犯罪嫌疑人,公司对借款事宜不知情,也无借款的意思表示,公司从未派人与阿拉丁限公司对接借款事宜,未收到也未使用案涉借款。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西藏发展需要借款的情形,进行诈骗犯罪,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可证明拉萨公安局己对该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案涉借款也在侦查范围内,因此本案为涉嫌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未当庭宣判,法庭暂未表示是否同意调查取证。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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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 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2018)浙01民初3924号借贷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公司涉及(2020)浙民终110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庭调查询问情况;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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