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晋01民初1174号)及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已受理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02年11月18日,原告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唐工贸”)与本公司氯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化氯碱”)、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集团”)签署了《协议》,由原告立唐工贸在太化氯碱提供的场地上投资建设一条生产线,太化氯碱提供电石渣,双方合作利用电石渣烧制水泥熟料。协议签订后立唐工贸成立了上述生产线的项目公司——山西立唐电石渣开发有限公司,之后又将项目公司变更为“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以太化氯碱电石渣供应量减少和太化氯碱停产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太化股份、太化集团赔偿其历年的亏损和生产线建设投资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事项:
1、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275万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涉诉事项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正积极准备应诉,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