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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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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幢1层R区113室)

  发行人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星炎、孙正暘、孙正晗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新炬网络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新炬网络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新炬网络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5、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上海僧忠及其合伙人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僧忠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僧忠的合伙人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僧忠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股东上海朱栩及其合伙人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朱栩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朱栩的合伙人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朱栩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股东上海好炬及其合伙人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好炬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好炬的合伙人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好炬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及其合伙人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翔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的合伙人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上海森枭份额及/或间接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翔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职责,以确保孙星炎、孙正暘、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持有的上海森枭的出资份额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转让、减资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在上述期限内,无论上海森枭是否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保证该等减持股份的交易均不会使孙星炎、孙正暘、孙玲玲、孙蕙、孙方明、陈旭风在上海森枭层面获得任何收益,亦不会构成其可以通过该等交易从而变相减持新炬网络股份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与股份减持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对新炬网络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有新的规定,则本人承诺在上海森枭减持新炬网络股份及上海森枭层面的出资额变动时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规则。”

  (六)发行人股东林小勇、宋辉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发行人股东琚泽忠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新炬网络的股份,也不由新炬网络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灏江、程永新、石慧承诺:

  “1、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这些股份。

  2、本人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新炬网络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新炬网络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5、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实施股票回购;

  3、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2、实施股票回购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以不再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可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票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及股票回购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际控制人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实施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公司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3)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孙星炎承诺

  “本人拟长期、稳定持有新炬网络的股份,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因故需转让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2、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即为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同时,若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股东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另有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一并遵守。”

  (二)发行人股东孙正暘承诺

  “本人拟长期、稳定持有新炬网络的股份,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因故需转让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2、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即为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同时,若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股东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另有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一并遵守。”

  (三)发行人股东孙正晗承诺

  “本人拟长期、稳定持有新炬网络的股份,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因故需转让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2、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即为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同时,若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股东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另有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一并遵守。”

  (四)发行人股东李灏江承诺

  “本人拟长期、稳定持有新炬网络的股份,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因故需转让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2、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即为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同时,若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股东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另有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一并遵守。”

  (五)发行人股东程永新承诺

  “本人拟长期、稳定持有新炬网络的股份,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因故需转让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2、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即为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同时,若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股东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另有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一并遵守。”

  (六)发行人股东上海僧忠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稳定持有新炬网络的股份,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企业因故需转让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2、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如果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即为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同时,若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股东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另有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一并遵守。”

  (七)发行人股东上海森枭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稳定持有新炬网络的股份,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企业因故需转让持有的新炬网络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2、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如果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即为自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新炬网络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如果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同时,若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股东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另有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一并遵守。”

  四、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正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新炬网络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正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新炬网络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新炬网络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新炬网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督促新炬网络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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