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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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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0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及被告的控股公司

  ●案件涉案的金额:本金1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日,管理人收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实业”)及其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高晶”)发来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天泽”)因与子公司林丰铝电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中孚实业承担担保责任、优先受偿安阳高晶抵押物等。现将该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A楼003C室

  法定代表人:段建生

  被告: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鲁班大道东段北侧

  管理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管理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凤宝台工业园区

  管理人: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庆峰

  2、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2017年,华融天泽与泰康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泰康信托按华融天泽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林丰铝电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24个月;同时,泰康信托与林丰铝电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信托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限24个月;泰康信托与中孚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孚实业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泰康信托与林丰铝电、安阳高晶签订《抵押协议》,抵押物价值分别约为1.57亿元和0.45亿元,均已办妥动产抵押登记。

  2018年10月30日,华融天泽与泰康信托签订《债权转让暨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协议》,约定泰康信托以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向华融天泽分配,同时将上述《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华融天泽。

  2018年10月,因林丰铝电第三季度利息出现逾期,华融天泽宣布债权提前到期。但林丰铝电及担保方、抵押方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遂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林丰铝电向原告华融天泽支付信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34,026,666.67(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2018年10月30日之前利息为3,483,333.34元;2018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以1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为30,543,333.33元;2020年10月13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中孚实业对被告林丰铝电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华融天泽对被告林丰铝电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林工商抵字2017031号)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华融天泽对被告安阳高晶根据提供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林工商抵字2017030号)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先代被告林丰铝电向原告清偿债务,后消灭原告华融天泽享有的《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林工商抵字2017031号项下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6)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34,226.67元,合计334,226.67元;

  (7)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二、一审判决情况

  管理人于近日收到(2020)豫0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林丰铝电拖欠原告华融天泽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违约金3,608万元,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7,180.45元;

  2、确认被告中孚实业对被告林丰铝电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确认原告华融天泽对被告林丰铝电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见编号为林工商抵字2017031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

  4、确认原告华融天泽对被告安阳高晶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见编号为林工商抵字2017030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

  5、驳回原告华融天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933元,由被告林丰铝电、中孚实业、安阳高晶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1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已通知原告华融天泽进行债权申报。目前上述案件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各方是否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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