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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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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ST湘电 编号:2021临-002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 100,924,354.0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最终判决湘电股份无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已将湘电风能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转让,2020年7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已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针对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成”)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风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东泰”)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案,公司已于2020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临-070)。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电风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文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光,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雕娇,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标,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松林,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斌,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克,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2、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本案二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3、案件基本情况:

  弈成起诉湘电风能要求支付货款及本案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等。因湘电股份系湘电风能唯一股东,弈成要求湘电股份应对湘电风能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湘电股份无须对湘电风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弈成、湘电风能、南通东泰均在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本案上诉请求:

  弈成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弈成要求湘电股份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湘电股份承担。

  南通东泰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湘电股份对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湘电风能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变更认定湘电风能受让案外人湘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5300万元债权与其欠付南通东泰的货款不得抵消;变更认定南通东泰与湘电风能之间不存在质保金的约定;本案上诉费用由湘电风能、湘电股份承担。

  湘电风能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弈成、南通东泰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最终判决湘电股份无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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