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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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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29日,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太空智造3,000万股股份的议案》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与樊立、樊志签署了股权《意向转让协议》,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了《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12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股权《意向转让协议》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年12月30日,公司根据《意向转让协议》约定分别向樊立、樊志支付了股权转让意向款6750万元、67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樊立、樊志将其持有的太空智造(300344)股权1,500万股、1,500万股质押给公司的质押手续;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过户,完成本次交易。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21年1月4日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智造”或“标的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上述股东以下合称”乙方)签订了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3,000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份的6.047%,标的股权值为人民币13,230万元。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松亭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218号

  乙方(转让方):

  乙方1:樊立

  身份证号:110103196002******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

  乙方2:樊志

  身份证号:110103196208******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以下并称“乙方”)

  鉴于:

  1.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设立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30034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股份总数为496,114,864股。

  2.甲乙双方已于2020年12月29日在安徽省滁州市签署《意向转让协议》,乙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0,0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6.047%)以协议转让方式依法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签署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1甲乙双方以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股票前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九折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4.41 元/股。乙方1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5,0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3.023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甲方,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陆仟陆佰壹拾伍万元整(¥66,150,000元),甲方目标公司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1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2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5,0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3.023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甲方,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陆仟陆佰壹拾伍万元整(¥66,150,000元),甲方目标公司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2支付股份转让款。

  1.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享有并承担与所受让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第二条 股份过户及转让款支付

  2.1 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扣除已支付的意向款人民币【135,000,000】元后,向乙方支付完毕剩余全部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  /  元;其中向乙方1支付人民币  /  元,向乙方2支付人民币   / 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超额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意向款退回给甲方,即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2,700,000元),其中乙方1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元),乙方2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元)。

  2.2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乙方1:樊立

  ******

  乙方2:樊志

  ******

  2.3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

  2.4双方应于转让款支付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相关的过户(双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过户,如因监管部门原因导致延期过户,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2.5因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券商佣金、过户费用等),由甲方、乙方各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予以承担。

  第三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3.1甲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3.1.1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有足够的、合法的资金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

  3.1.2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和约定取得了合法授权,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其为缔约方的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任何约定。

  3.1.3乙方未来减持标的股份时,将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3.2乙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3.2.1乙方保证,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和约定取得了合法授权,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为缔约方的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任何约定。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职责;

  (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其他方(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律、会计、税务和技术顾问的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

  (4)单方终止本协议。

  4.3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含当日)内未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4.4 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仍未过户至甲方名下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全部股份转让款(含意向金)等费用。

  4.5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是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金融危机、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5.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5.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第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6.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6.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向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6.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以外,双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保密

  7.1任何一方(“接收方”)保证对另一方(“披露方”)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项目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接收方将促使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7.2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通过合法方式被接收方知悉;

  (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披露;

  (4)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

  7.3本条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并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之日起满二十四(24)个月时终止。

  第八条 附则

  8.1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8.2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本协议的整体效力,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8.3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8.4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8.6本协议壹式玖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剩余用于办理过户等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樊立、樊志签署的股权《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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