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期间达成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1,265.8645万元及相应利息、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分红款52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调解书》,调解书所确定和解款项将分4期支付,如调解书所确定内容顺利履
行,将会冲减前期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海宁市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期间达成民事调解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对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诚泰”)、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诚泰”)提起二个案件的诉讼,要求:浙江诚泰向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股权转让款1,265.8645万元及相应利息;平湖诚泰、浙江诚泰向公司支付平湖诚泰分红款52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平湖诚泰、浙江诚泰承担案件的相应诉讼费等费用。海宁市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5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关于平湖诚泰、浙江诚泰应向公司支付平湖诚泰分红款52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481民初655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海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款5,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1日止为418,318.3元,此后起以未付分红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分红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二被告于2021年4月底前支付分红款1,000,000元,于2021年6月底前支付分红款1,000,000元,于2021年9月底前支付分红款1,000,000元,剩余分红款2,200,000元及未付利息于2021年12月底前付清。若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二被告除需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另行赔偿原告诉讼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合计14,550元,且原告有权就二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计24,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100元,由原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50元,由被告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50元。
(二)关于浙江诚泰应向公司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1,265.864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481民初655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被告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海宁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2,658,64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为1,341,843.96元,此后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2021年4月底前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0元,于2021年6月底前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000元,于2021年9月底前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000元,剩余股权转让款2,658,645元及未付利息由被告于2021年12月底前付清。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被告除需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需赔偿原告诉讼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合计28,950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105,802元,减半收取计52,9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7,901元,由原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950元,由被告浙江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951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截至目前,公司已对转让平湖诚泰30%股权尚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1,265.8645万元和尚未收到的红利款520万元,合计1,785.5645万元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二)根据《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所确定和解款项将分4期支付,如调解书所确定内容顺利履行,将会冲减前期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投资!
四、报备文件
1、《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481民初6559号;
2、《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481民初6553号。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