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金额:1.0035亿元。(案号:2020吉05民初93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2020吉05民初93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其依据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20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编号为:2020-032号公告)。现将上述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吉05民初93号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345,883.34元(以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31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00,345,833.34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二、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其依据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52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20)苏01民初588号应诉通知书。江苏翰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高杰、公司实控人借款合同一案,涉案的本金及利息金额:2.3585亿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8),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2020吉05民初93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其依据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上诉的通知。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