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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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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01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6月初,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被告”)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传票》,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申请人”、“原告”)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7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2020年9月初,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2020年9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2020年10月初,公司不服江阴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并随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2020年11月中旬,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管辖裁定并驳回管辖异议上诉,江阴法院将于2020年11月23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2020年11月底,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变更,江阴法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2020年12月底,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变更,江阴法院定于2020年12月31日下午2点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送达的联通纪元提交的《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请求撤回本案原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第(1)项和第(3)项以及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二)上述案件经联通纪元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被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外恶意诽谤导致原告商誉权受损(包括给原告上下游客户发送诽谤函件)的侵权行为;

  2、依法判决被告在国家级报纸上登报道歉,就其恶意诽谤导致原告商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包括澄清原告公章不存在伪造、高管及原告经营不存在诚信问题,以恢复原告名誉;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

  三、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鉴于联通纪元已向江阴法院对上述案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暨撤回请求“公司赔偿联通纪元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接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已于近日解除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截至目前,公司尚有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金额40,054,030.35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6%。

  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尽快消除上述资产的查封及冻结,消除法律纠纷。

  四、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资产冻结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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