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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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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林文智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
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0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林文智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

  拍卖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1月4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上海金融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司法拍卖实际控制人林文智先生所持有的3,836,265股公司股份均已完成过户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情况

  2020年12月12日10时至2020年12月13日10时,上海金融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公开司法拍卖实际控制人林文智先生所持有的3,836,265股公司股份,由自然人徐昊中成功拍得。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1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智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关于实际控制人林文智先生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36)。

  经中登结算公司系统查询,前述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已于2021年1月4日完成过户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

  注: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在2020年12月31日的公司股东名册中,徐昊中为公司排列的第四十五名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林文智先生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公司的“三会”运行正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合计持有公司381,345,38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8%,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相关说明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含信用账户合并名册全体前N名(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0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浙01民终7321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21年1月4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签发的(2020)浙01民终732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杭州中院就上诉人(原审被告)冠福股份与被上诉人吴晓蓉(原审原告)、林文智(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7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智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自然人吴晓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吴晓蓉向冠福股份提供借款20,000,000.00元,借款期自2018年7月3日起,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00%,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昌为上述借款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吴晓蓉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划入闻舟实业银行账户。借款完成后,吴晓蓉共收到林文洪还款合计1,100,000.00元,此后因冠福股份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昌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吴晓蓉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提起诉讼,滨江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出(2020)浙0108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滨江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8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20)浙0108民初276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关于收到(2020)浙0108民初2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冠福股份不承担付款义务。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杭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9.0元,由上诉人冠福股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并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321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0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部分

  房产新增轮候查封和解除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和解除查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解除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上海五天本次解除查封的房产的账面净值 52,965.02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31,749.84万元的15.97%,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820,046.97万元的6.46 %。

  二、本次新增轮候查封房产的情况

  1、本次新增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关于(2020)沪0118执7173号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限制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2、本次新增轮候查封原因及采取措施

  目前,公司是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知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房产新增轮候查封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均尚未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有关(2020)沪0118执7173号执行裁定书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书,尚未知具体轮候查封原因。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房产被轮候查封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解除查封房产的情况

  1、本次解除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

  2、本次解除查封原因

  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并守约履约,债权人依约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房产累计查封及轮候查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房产累计具体查封明细详见附表。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被司法查封的房产解除查封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五天实业不动产登记信息。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表:

  ■

  ■

  ■

  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关于(2018)沪0118执5872号、(2020)沪0118执7173号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限制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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