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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8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28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董事。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7人,参加会议7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622元/股调整为3.58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3元/股调整为4.793元/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因董事刘佳属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或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E,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的148,4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96,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82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3元/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因董事刘佳属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三、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69元/股调整为4.6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元/股调整为4.79元/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因董事刘佳属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四、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9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标准系数未达到1,其所持的557,6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92,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847,800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445,000股。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05,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5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44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元/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因董事刘佳属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6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五、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首席执行长刘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刘佳先生、熊剑峰先生、LEE DER-HORNG(李德紘)先生、石立阳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简历附后),任期自2021年1月1日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刘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六、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首席执行长刘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童敏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自2021年1月1日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

  刘佳先生,1983年10月生,2007年毕业于暨南大学电子商务专业,取得学士学位,在读中山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取得美国项目管理协会颁发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PMP)”,曾担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天河区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委员等,荣获“广州市产业高端人才”、“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专业人才”、“番禺区产业高端人才”等。2007年12月-2010年3月,任广州市时代财富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经理;2010年4月-2013年6月,任佳都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高级经理;2013年7月入职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公司战略管理中心总监助理、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等职务。2019年7月2日起担任公司董事,2020年1月1日起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

  熊剑峰先生,1970年7月出生,北京工业大学机械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获得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年-2011年任佳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2年至2013年12月31日任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担任公司副总裁,2019年1月1日起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

  LEE DER-HORNG(李德紘)先生,1967年7月生,新加坡国家工程院院士,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博士,新加坡国立大学土木暨环境工程学系终身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新加坡工程师学会会士,新加坡注册特许交通专业工程师,北京交通大学顾问教授,上海交通大学顾问教授,北京巿高层次人才,北京巿特聘专家,广东省珠江高层次杰出人才,广州市创新领军人才,广州市高层次人才(A证),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战略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李德纮院士的研究涵盖交通政策、区域与城市交通规划、公共交通系统、智能交通系统、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在城市出行中的应用、集装箱港口物流与运作、机场规划与管理等。李院士曾被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麻省理工科技评论》评选为“全球2002年度百大青年科学家TR35”。2018年,李德紘院士担任公司副总裁兼全球智能技术研究院院长,2020年1月1日起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

  石立阳先生,1985年5月生,2008年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取得学士学位。2018年曾荣获第二届中国安防年度新锐领袖奖。2008年6月-2009年5月,任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售前工程师,2010年5月-2015年8月,任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行业销售总监;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先后任佳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事业部营销中心总经理、智慧城市事业部总经理、智慧城市业务群副总裁职务。2019年1月起担任公司副总裁、智慧城市业务群总裁职务,2020年1月1日起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

  童敏丽女士,1981年4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交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2012-2013年7月工作于雅居乐地产审计监察部。2013年8月起进入公司审计监察部工作,曾任公司审计监察部副总监。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25日任公司职工监事。2019年1月1日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9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监事。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监事3人,参与表决3人。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超过全体监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622元/股调整为3.58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3元/股调整为4.793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或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E,其所持的148,4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所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同时,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8,000股。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96,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82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3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69元/股调整为4.6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元/股调整为4.7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9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标准系数未达到1,其所持的557,6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同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92,800股。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05,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5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44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0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6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6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年8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9年12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19年8月3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9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9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4.6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555万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11月11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导致实际授予人数由329名调整为320名,实际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9日,最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55万股。

  7、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完成上述回购注销事宜。

  8、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0年7月4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7月2日,最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0万股。

  10、2020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2020年6月11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红利发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 =(P0-V)=3.622-0.04=3.582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 =(P0-V)=4.833-0.04=4.793元/股

  调整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622元/股调整为3.58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3元/股调整为4.793元/股。

  3、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 =(P0-V)=4.69-0.04=4.65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 =(P0-V)=4.83-0.04=4.79元/股

  调整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69元/股调整为4.6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元/股调整为4.79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622元/股调整为3.58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3元/股调整为4.793元/股。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69元/股调整为4.6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元/股调整为4.79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622元/股调整为3.58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3元/股调整为4.793元/股。

  (二)监事会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69元/股调整为4.6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83元/股调整为4.79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

  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律师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佳都科技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七、备查文件

  1、《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2020年度第一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二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1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96,4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8,000股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8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793元/股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405,4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445,000股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65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79元/股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6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6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年8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9年12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19年8月31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9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9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9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4.6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2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555万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11月11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导致实际授予人数由329名调整为320名,实际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9日,最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55万股。

  7、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完成上述回购注销事宜。

  8、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0年7月4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7月2日,最终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0万股。

  10、2020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的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A对应标准系数1、B对应标准系数为1、C对应标准系数为0.8、D对应标准系数为0.6、E对应标准系数为0五个档次。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或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E,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的148,4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2、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3.582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4.793元/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金额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为741,848.80元。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的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如下:

  ■

  备注:标准系数封顶值为1,系数范围:0~1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9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标准系数未达到1,其所持的557,6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2、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92,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847,800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445,000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4.6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4.79元/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金额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为8,666,660.0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或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E,其所持的148,4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所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将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同时,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96,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82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3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9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标准系数未达到1,其所持的557,6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92,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847,800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445,000股。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05,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5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44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或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E,其所持的148,4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所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同时,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8,000股。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96,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82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3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9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标准系数未达到1,其所持的557,6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同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92,800股。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05,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5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44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律师法律意见

  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律师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佳都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佳都科技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2020年度第一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二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2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或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E,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的148,4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根据对应标准系数计算,其所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上述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将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同时,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96,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82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3元/股。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9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标准系数未达到1,其所持的557,600股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上述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将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同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92,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847,800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445,000股。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05,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5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44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9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57,407,497股减至1,755,352,697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757,407,497元减少为1,755,352,697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证券部

  2、联系人:王文捷、潘倩

  3、联系电话:020-85550260

  4、传真号码:020-85577907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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